陈杰人:警察铐记者事件需要公正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1日13:49 南方日报

  作者:陈杰人

  警察将记者铐上押回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小时,已经构成严重的非法拘禁。对这样的行为,即便是普通公民所为,也足以发动刑事调查程序,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则要从重处罚

  3月17日凌晨,在采访深圳市罗湖区一起坠楼事件时,《南方都市报》记者遭遇在现场出警的黄贝派出所警察粗暴对待,两个警察无视宪法、法律和公安机关警械警具使用规定,将其中一名记者铐至派出所长达2小时,并纵容在场保安人员毁坏记者的照相机。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这两名警察的蛮横行为表示强烈愤慨。最新消息显示,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对此事进行了快速处理,当事民警徐顺清、何庆文分别被给予行政记过和警告处分,同时被停止执行职务、送素质提高班离岗学习反省;对黄贝派出所所长刘臣建停止执行所长职务、予以全局通报批评。

  应该说,这一初步结果是在全国舆论的一片谴责声中得出的,也是在罗湖区委书记等同志的重视下进行的。不过让人遗憾的是,在罗湖公安分局给《南方都市报》的文字材料中,我依然看到了该局模糊事实的嫌疑。该局认为,事发经过是记者欲进入勘验现场“与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发生争执”,摄影拍照被保安员阻拦,“相机跌落地上被摔坏”,两名民警认为记者“妨碍现场勘查”,才将记者戴上手铐带至派出所。这些说法的言外之意很明显:是记者错在先,妨碍警察的公务在先,所以才有后来的警察“态度粗暴”。

  我认为,警方的这一结论显然不可信。首先,警方作为事件的冲突利害关系方之一,其所作的调查结论无法保持公正和中立;其次,有关当时事发的经过,疑问还很多,比如警察是否划定了警戒范围?记者是否强行冲击警戒线?相机到底是摔坏的还是人为毁坏的?在这些问题还没有澄清之前,罗湖分局就作出前述结论,让人生疑;第三,也是本案中最重要的问题:警察在明知记者身份的前提下,居然违法使用警械并铐上记者长达2小时之久,这已经远不止是“态度粗暴”那么简单,严格来说,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是典型的警察滥用暴力滥用职权的行为。对这样的行为,只有检察机关依法立案并进行独立、中立的调查,才能服人心。

  众所周知,记者的采访权来自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就媒体和警察机构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对后者的监督和知情。仅以本案所涉及的坠楼事件为例,记者前往采访报道,至少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是向公众报告这一公共事件,二是可以监督警察的调查工作是否合法、公正。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只要不涉及到案件的侦查秘密,对很多社会突发事件,记者和警察有权同时出现在现场,各自独立调查,互不干涉。遗憾的是,在警察单方面的暴力相向下,记者背后那无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践踏殆尽。

  回到罗湖分局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来看,其实除了两名警察被给予不痛不痒的行政处分外,其他的诸如停职、送学习班学习提高、内部通报批评等,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和责任追究。光就本案的情节来看,警察将记者铐上押回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小时,已经构成严重的非法拘禁。对这样的行为,即便是普通公民所为,也足以发动刑事调查程序,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则要从重处罚。因此,对此事的最终处理,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进行立案侦查,并最终决定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就在本次全国“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同志还专门提出,要求广东的报纸敢于和国外的媒体竞争。这番话的背后,隐含着汪洋同志对媒体对舆论监督的亲切期望。可就在他的话音刚落之际,居然发生了如此严重的公权侵犯媒体事件。如果这样的事件不得到依法公正严肃处理,广东的媒体还有资格和能力去和国外媒体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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