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罪犯探亲尊重人性的进步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3日08:30 新京报

  作者:朱四倍

  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离开看守所,回家探亲一至两日。公安部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推出罪犯可申请回家探亲,患病期间应提高伙食标准,罪犯可以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多项人性化措施。(《北京晨报》3月22日)

  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是对罪犯作为公民的尊重,也是对罪犯作为普通人的人性的尊重,其背后的社会文明和进步是明显的,是积极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社会是一个道德社会,人们对罪犯的歧视要远远多于同情。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制度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在推行这一制度时,就遭到了来自社会的巨大阻力,人们不理解为什么对一个罪犯还要给予帮助?

  最为明显的一个例子发生在2005年。广东省曾投资1.7亿元兴建了一所现代化的女子监狱,应当说在解决罪犯待遇方面提供了很好的物质基础,但是却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因为人们有另外的一个尺度:1.7亿元等于680所希望小学。在1所现代化监狱和680所希望小学之间,人们显然更容易选择后者。换句话说,很多人在认识罪犯时,并没有站在权利或者人性的角度来看待,而是把罪犯当成了“异己分子”。

  两者对比,不难发现,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的纠偏作用,既是对罪犯权利的纠偏,也是对公众观念的纠偏。罪犯比一般的弱势群体更弱,被监禁这一事实,使罪犯的许多法定权利无法行使。更重要的是,罪犯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现代社会,这可以说是人们最重要的权利。

  因此,在善待罪犯难以成为民众普遍共识的今天,罪犯有权在节假日休息,拘役犯可探亲的意义就更为明显。毕竟,罪犯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保护罪犯权利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历史地看,保护罪犯权利实质上是要缩小罪犯在权利实现上与普通公民的差距。

  □朱四倍(河南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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