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治垃圾短信,有法也有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7:23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央视“3·15晚会”揭露了垃圾短信的来源。该报道称,短信群发业务公司之一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分众传媒子公司)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手机用户信息,其中仅郑州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短信日发送量就多达2亿条。

  这些信息是怎么来的呢?据称有以下渠道:一是用户消费时,如从银行拿到用户在那里办业务时留下的手机号码信息;二是用户上互联网时,只要留下了手机号码,马上会被监控。分众无线等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精确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垃圾短信。

  这一事件牵涉到两个让人关注的问题,一是上述收集用户信息的方式是否合理;二是不经同意发送广告信息是否合理。

  对收集信息的方式,我认为是合理的。手机用户在购买手机并进行消费或上网时公开留下信息,使他们的信息不再具有保密性和秘密性,他人利用技术手段集中收集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归类,并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在一个开放的社会,对一个普通公民能够公开的信息,就相当于能够通过媒体向所有人开放。在1979年的Smithv.Maryland一案中,美国法官这样指出:警察可以从任何公司获取电话号码而不被认为损害了个人隐私,因为任何人的电话号码都是向普通人打出的,即使你告诉这个普通人说,电话号码不要告诉他人,这个普通人也只能假设是一个不会遵守诺言的“失败的朋友”,这就是“失败的朋友原理”。已经公开了的信息不再视为秘密。

  但是法律应当对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制。如美国1986年修订通过的《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非法进入电子资料存储系统,系统的服务商虽可以监看储存的邮件信息,但不可泄露其内容。我国1996年2月1日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现在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是垃圾短信带来的骚扰,这是一个新问题。

  在美国,为了保护民众的权益,美国国会2003年通过了《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经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2003年6月27日,联邦贸易委员会正式开通了“全美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

  2004年2月17日,联邦第十上诉法院将类似的四个案件合并审理并做出裁判,维持了《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的合宪性。这一判决确认联邦商业部《不接受电话推销实施法》没有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2003年12月10日,美国联邦政府通过首部全国性反垃圾邮件法案,授权通讯部建立“不授受垃圾邮件名单”,使其成为法律,并对违犯者设定了刑期和数百万美元的罚款。

  如今,美国的固定电话或者移动电话用户、网络用户都可以通过网络注册或者发电子邮件的形式在通讯部网站上直接加入“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和“不授受垃圾邮件名单”,从而使自己不受商业广告电话、信息的骚扰。

  在中国香港地区,2007年12月22日生效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对发出信息者作了以下的要求:“在讯息中提供清楚及准确的发送人资料;在讯息中提供取消接收选项及取消接收选项陈述;在取消接收要求发出后的十个工作天内,遵从要求;由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于拒收讯息登记册后第十个工作天开始,除非得到有关的电话或传真号码登记使用者的同意,不可发送商业电子讯息到这些电话或传真号码;在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至电话或传真号码时,不得隐藏来电线路识别资料;及不得使用具误导性的电邮标题。”

  我国目前暂无规制电话(包括通话和发送信息)和邮件强制发送广告的法律,以上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那就是在接受方不承担通信费用的情况下,接受者以适当的形式明确拒绝时(如发出“取消接收要求”),发送人不应当继续发送这些信息;不得用欺骗手段让人必须看这些信息的内容。这应当成为两个基本原则。违背这两个原则的,应当对发送者进行处罚,这些内容应当制定详细的法律。另外,电信和网络管理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建立“不接受电话推销名单”和“不接受邮件推销名单”的方式让“明示不接受”能够发生实质效力,从源头上预防垃圾信息(电话)和垃圾邮件对人们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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