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立法招标中的民主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4日08:49 长江商报

  作者:杨涛

  今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3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种将法案的起草交给第三方的做法,可以称之为“委托立法”。委托立法不是太原的创新,事实上,许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都尝试着将相关的法规、规章交由中立的机构进行起草。

  不过,太原市的做法还是有不少亮点:其一,太原市采取了招标而不是指定某一家起草的方式,让更多的单位参与进来;其二,太原人大从处于中立方的投标单位中选取两家起草两份方案,而同时,太原文化广播电视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进行汇总,并提交审议。同时,为了避免在起草过程中,中标单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市人大也对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了要求:尽量满足中标单位提出的全面了解太原市文化产业现状的要求。我以为,太原市这种对法规进行招标的方式,值得推广。

  首先,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有利于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对于法规草案的起草,如果仅仅由自身或者指定相关部门、学术机构来起草,难免视野狭窄,不能看得更广、更远。而采取招标的方式,可以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立法起草的竞争之中,从而最大程度上让法规的内容更科学、更全面、更能切合实际。

  其次,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更有利于避免“部门利益”。以往,人大的立法往往交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这就难免造成政府部门在法规中夹塞私货。令人瞩目的是,太原人大也没有完全在法规起草中排斥相关政府部门,而是由两个中立的第三方起草各一份,政府部门也起草一份,最后将这三份合而为一,有利于各方利益的中和与平衡。

  最后,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的民主。立法民主是立法的灵魂,也是当今世界的大势所趋,而立法民主的形式表现为多种多样,有立法听证、法律审议,表决通过等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多方参与也是立法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立法法》规定要“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2001年通过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也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审议、修改法规和规章草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招标,让更多的人来参与法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让法规充分体现民主意志。因此,我赞同太原市人大立法招标,希望他们在实践中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陈出新,带动我国立法民主与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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