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戈:立法招标呈现的民主有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6日07:39 东方早报

  作者:羽戈

  尽管以竞标的形式立法,在西方并不少见,且有极丰富的成功经验,但落入转型期的中国语境,则一切皆有可能。谁知道做此决策播下的种子,是收获龙象,还是跳蚤?

  争议之前提,就值得争议,即法律是什么,其本质何为。有人反对将立法权下放,认为法律乃国之公器,怎可轻易授予平民和市场;还有人视法律为信仰,如一尘不染的圣洁神灵,岂容公共化的杂乱目光肆意打量。他们把法律看得太高,或许是因为他们站得太低,对法权一直持仰望的姿态。其实,立法的面目,没有那么高不可攀。

  明白了这一点,便可以说,立法权下放与否,由谁来立法,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但并非只有一个答案。在中国,全体公民乃是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各级人大作为代议机构行使人民赋予的立法权,它们只是传声筒,而非大脑和心脏。如今,立法权向社会公开招标,正是取之于民,施之于民。就正当性与合法性而言,并无丝毫不妥。

  需要考虑的仅是,这样做,能否取得理想之效果,能否比旧形式有所突破。没有人可以给出百分百的肯定或否定答案。但剥离政治与道德色彩,此做法倒可用博弈论来诠释。不妨断言,全社会的群策群力,总好过少数人的闭门造车。

  不过,立法招标虽呈现了一种民主的特质,但这是什么样的民主呢?窃以为十分有限。我忧虑的问题在于,不是竞标者能否提供优良的法律,而是此后的审核机制如何运行,审核者是否拥有足够锐利的眼光、公正的心态来辨别标书之优劣。更不惮以恶意来揣测:立法招标,不免变形为审核者寻租的捷径(竞标者要夺标,就要走后门)。所以说,民主到何种程度,最终还得看投标与审核的程序正义是否到位,审核者的水平,乃至审核者的组成,也是不可忽视的。谁是审核者?是那些人大代表,还是像法院的陪审团那样,从社会选拔公民团?立法招标仅仅搭了个民主的框架,至于建成大厦,还是茅草屋,端看立法者打算放权到哪一步。前程漫漫,唯一可以明确的是,立法若流于形式,必将诞生恶法;权力参与博弈,必将沦为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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