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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锐:行贿者连任 一条荒唐的窝案尾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1日08:31 东方早报
作者:萧锐 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被判入狱。而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其中,界首、颍上法院院长行贿15次居然“乌纱帽”照戴,均获得连任。(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连续向前后两任院长行贿15次,行贿罪应该是可以成立的。那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行贿罪是否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又是什么样的情况才符合“不予追究”的法定情形呢? 现行《刑法》第390条中确实有如下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刑法》对行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定,而《刑法》关于“自首”的第67条也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鉴于贿赂犯罪隐蔽性强与取证难度大的特点,行贿人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属于立功表现,为了更好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刑法》才对行贿人自首有此特别规定。 那么阜阳中院的“腐败窝案”中,那些行贿多次的行贿者是否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形呢?按照2006年《检察日报》对该案的报道,导致三位院长落马的直接原因之一便是“落马”的法官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开始“咬人”,但查遍“咬人”者名录,笔者也无法寻到界首、颍上这两位法院院长的名字。而没有刑事追究,是否有哪怕是一个纪律处分呢?面对“连任院长”的现实,我们不得而知。 那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腐败窝案”留下如此荒唐的尾巴呢?在早前的报道中,有“从维护阜阳政局的稳定出发,考虑到阜阳中院去年刚刚发生了腐败窝案,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策略性的方案”之类的说法,具体的举措,便是在早已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先将嫌疑人调离法院系统再行查处。这样的好处,是媒体在报道时,首先提到的职务便不再是“法院院长”,给人一种不是窝案、亦非“前腐后继”的错觉,可谓用心良苦!这难道就是“维护稳定”的权宜考虑?千万不要低估民众的承受能力,政局的稳定从来不是用纵容“腐败的尾巴”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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