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以权力有效制衡 保证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07:50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近日,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正式成立,该机构将负责指导、监督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市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此外,市民发现政府发布虚假信息、发布的信息不完整、或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为,可向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4月1日《京华时报》)

  我国已经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采取的是“列举法”而非“排除法”,也就是说哪些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法律作了大致的罗列。这种立法模式,因为法律不可能把信息公开的要求具体到政府每一个文件,只能粗略地作出一些概括性的界定,因此法律就有了相当大的弹性空间。倘若法律执行者偏重于维护政府利益,那么《信息公开条例》的现实效果将大打折扣,倘若法律执行者秉持公正立场,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那么《信息公开条例》则能发挥其最大的功用。如此来看,“信息公开办”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

  “信息公开办”承担的权利救济职能,同样责任重大。因为,公民若不服从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决定,固然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众所周知,司法救济是一个成本高昂、长路漫漫的“消耗战”,它不可能成为公民知情权救济的主渠道。而以行政救济为主,以司法救济为辅,这才是理智的解决之道,“信息公开办”接受市民投诉举报,显然有利于打造一个权利救济的快速渠道。

  不过,“信息公开办”一方面享有组织信息公开的“执行”之权,另一方面又具有接受投诉举报“监督”信息公开之权。这种执行权与监督权集于一身,似乎有悖“决策、执行、监督”分开,即行政权力三分的改革思路。想象一下,现实中,若有公民认为政府某个文件应该公开,可这个文件已经通过了“信息公开办”的保密审查,若政府不愿公开这个文件,那么公民向“信息公开办”投诉,那“信息公开办”将陷入自己查自己的尴尬,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

  所以,执行信息公开和监督信息公开,显然是应分而置之的两项权力,并且,监督权也不宜只是由行政机关内部来掌控,毕竟,这种“兄弟监督兄弟”、“左手监督右手”的同体监督,难免处处受到掣肘。

  在不少国家,对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权的,是一种独立的机构,例如法国和日本。在法国,对公民提出的信息公开异议进行审查的,是“关于获取行政文书的委员会”(CADA),CADA的委员会共有10人,由来自最高法院、审计检察院、国民议会等机构的代表,以及法国档案馆馆长、政府出版局局长等共同组成。在日本,类似的独立审查机构是名为“信息公开审议会”的机构,该机构设置于总理府之下,其9名委员从品质优秀者中选任,经两议院同意,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

  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显然有利于摆脱行政保密主义的干扰,使信息公开的监督维持客观与中立,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知情权。所以,在我国,继续推进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构建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机制显然是重要一环。我们不妨在这方面积极展开改革的尝试,以权力的有效制衡保证信息公开,给公民知情权一个坚实的制度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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