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审判裸聊案须依社会需要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4日09:47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浙江某县法院审理国内首例网络裸聊案件,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6个月徒刑。

  在笔者看来,本案让人惊心的是这样的判决有“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因素。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刑法表面上是给当事人定刑的法律,但实际上却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法律———以明确的条文限制了刑罚权,防止国家强制力的滥用,也正是这个意义上人们认为“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而当地法院根据“社会需要”而判刑,可能直接危害公民的权利与法治的秩序。

  法律是滞后的,也是预后的,因此刑法在快速变化的社会总是有点被动,社会的需要总是将法律推上风口浪尖。司法必须根据社会的需要及时变化,但这是就司法整体而言的,就成文法国家来说,底线是谨慎遵守法律条文和坚守法律保护人权的价值,社会需要不能成为单个刑案的依据。

  毋庸讳言,以“社会需要”定案的事件还有发生,比如一些地方以发展经济为由,动用刑事手段处理拆迁案件,其借口也是“社会利益”,在这些案件中一个基本的现象就是将所谓的社会利益与公民的权利对立起来,要求刑法无条件保护所谓的社会利益。

  而我们知道“一个人的解放是一切人解放的条件”,尊重个人利益是社会利益保障的前提,那种无视个人尊严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我们也时常能从一些腐败案中看到,有些以“社会利益”为名的案件处理很多是为了维护贪官的官威。

  因此在本案中,当我看到“社会需要”作为判案的理由时,头脑里顿时想起了“刑法是被告人权利的大宪章”的名言,而警惕一切对于刑法牵强附会的解释,并且认为不尊重个人权利的解释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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