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王琳:许霆无须感恩 司法理应自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0日08:07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王琳 不管是民意的胜利,还是司法的胜利,抑或是民意与司法的双输,许霆都无须感恩任何人。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 广州“ATM恶意取款案”又有了新的进展。9日上午,一审获刑五年的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9日中央电视台)。这之前,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公开反对许霆上诉,并告诫许霆“应该知足了,应该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给了他一个重生的机会”(4月8日《新快报》)。 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和“ATM恶意取款案”中的被告人,许霆拥有独立而完整的诉讼权利。这其中,不但包括自我辩护的权利,也包括上诉权。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抗诉权专属于检方,上诉权专属于被告人。包括朱律师和许父在内的其他人,都无权替代许霆作出上诉或不上诉的抉择。朱律师是一名职业法律人,不可能不知道这一常识。对朱永平律师的告诫,也许应该依他的解释来综合判断,才有其合理性。其实,在朱律师看来,“上诉已经没有用了,这个案子基本上已成定局”。所以,“许霆最好尽早离开看守所去监狱,坐牢出来之后再重新做人”。 我以为,朱律师不经意间说了一句大实话。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现实生态中,裁判的不确定性最为人所诟病。一审之后只要被告人在上诉期内不服裁判提出上诉,就可触发二审。而二审之后,被告人仍可继续申诉,在理论上也有触发再审的可能。通常情况下,一审裁判很难说是“已成定局”。 但这种裁判的不确定性,只是理论上的分析而已。具体到许霆这个“特别的个案”,经由最高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下量刑之后,事实上已经“特别”到“基本已成定局”了。我曾在之前的一则评论中谈到,这种由基层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权断”的特别程序,已然架空了本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基本制度的二审终审制。既然广州中院已逐级报请最高法院核准,而二审上诉仍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可以预想的结局便是,因不敢对最高法院核准的一审裁判说“不”,作为上诉法院的广东省高院最大的可能便是“维持原判”。 尽管如此,许霆的上诉仍是有意义的。上诉权是一个程序性权利,他不依二审结果是否“已成定局”而独立存在。如果当事人懒得通过主张权利来追逐自身利益,如果人们不习惯或不屑于为自己的法定权利或利益而斗争时,支撑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利义务网络可能就会运转失灵。哪怕许霆的确是在为“1%”的希望提出上诉,也是在通过法定的程序来“为权利而斗争”。法治的良好运行,正有赖于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意识的支撑。 基于这些分析,我虽基本认同朱律师对许霆二审结局的坦诚,但我却要为许霆这一“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上诉行动投一张赞同票。尤其是,我无法认同朱律师在给许霆提出告诫的那份超越法律之外的道德棒喝。许霆上不上诉,只是一个极为简单的法律问题而非很难达成共识的道德议题。许霆案发回重审之后的一审改判,不管是民意的胜利,还是司法的胜利,抑或是民意与司法的双输,许霆都无须感恩任何人。司法裁判本应独立于民意,如果重审的改判是坚持了司法原则的独立行为,而并未为民意所左右,显然许霆用不着去“感谢媒体、感恩社会”。相反,这样的重审本是“司法纠错”,理应由司法机关自省而不是让许霆来“知足”。而如果重审的改判是基于民意压力之下的无奈之举,许霆更用不着“知足感恩”。相反,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理应对重审法院的迫于民意的“轻判”提出抗诉。而法院更应自省,为何在喧嚣的民意面前,法官的裁判能力是如此虚弱不堪。 更何况,迄今为止,许霆案尚是一未决案,许霆的法律身份仍只是“上诉人”而非“犯罪人”。在终审法院未对许霆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之前,许霆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时,以法律人之专业言语大谈许霆的“重生”,是否为时过早呢?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