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创东:市长撞死了人别先想着大事化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6日10:34 法制日报

  作者:陈创东

  人命关天,当然是大事一桩。但出现交通事故甚至丧命,确实又是一个多发的正常社会现实。事情终归是要了却的,问题只是:怎么样的一个“了却”,才是正当的。除去赔礼道歉、安慰家属等道德情感因素之外,若是普通的肇事者,至少要经过刑事和民事法律的审查;如果肇事者具有特殊身份,那么在上述审查之外,他或者她还要面对额外的职业道德或者行为操守方面的追问。

  由于刑事责任是强制义务,不采“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使“民不举官也要究”,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首先要接受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审查。如果构成犯罪的标准,不论最后收监执行还是缓刑,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实际条件,肇事者显然没有资格也没有可能继续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肇事后逃逸或者“恶意倒车辗人”等情节的,还要加重处罚。从这些方面看,社会各界对于本案交通事故事发后具体细节的追问,不是没有必要的。

  不论交通肇事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都将难免。当然,根据民事责任的私人性质,赔不赔、赔多少、怎么赔,基本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外人通常无从置喙。不过,“撞死人要赔”这条公理是否得到尊重,却是公共范畴之事,特别是当肇事者身为公务人员时,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态度,直接关乎人们对“代民行权”的诚信和资格作出真实判断。因此,民众关心市长撞死学童后是否赔钱,是正当的社会监督。更何况,在个人没有明确站出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下,受害家庭收到的20多万元,名不正言不顺,到底来自公家账户还是私人腰包,公众更有理由知情。

  即使安然渡过刑事和民事审查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肇事,还要面对职业法规和从政道德的究问。例如,驾车通过学校门口,依法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须减速慢行,当事人在事发之时是否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关于这方面的要求?交通事故事发后的具体细节和处理过程,是否有“违反社会公德”等被公务员法所禁止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条件?

  此外,在从政道德方面,身为女性国家工作人员,母性的慈悯情怀本应是其感召民众的独特优势和重要基点,但在学校门口撞死10岁学童,且不论事故责任,单纯就结果的遗憾性而言,是否在道德感上负有更大的伤痛,而要如一些西方同行那样公开发表“因内心极度伤痛而无法履职”的辞职声明?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本案时,均写明肇事者的性别,这不是什么歧视,而代表着一种公共心理基础和道德期待。

  发生事故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本身并无大错,关键是要走完刑事追诉、民事责任、职业规则和道德自律的“审查关”。只有顺利度过这四关,才能经得起外界和内心的质疑与拷问。人们期待“当阳女市长撞死学童案”的下一步进展,能够透出这些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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