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光诚:许霆案多了特殊情况还特殊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07:57 新京报

  作者:唐光诚

  有“云南许霆案”之称的何鹏案或将迎来转机。15日中午,何鹏的家人接到云南省曲靖市政法委书记朱家美的电话,称云南省高级法院和曲靖市中级法院非常重视何鹏案,正在进行研究,“近期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争取给何鹏改判”。(《东方早报》4月16日)

  广州“许霆案”的重审已经落下法槌,上海、西安“许霆案”也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诉、不捕,宁波“许霆案”15日下午也已经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在“云南许霆案”也将有转机……看来,广州“许霆案”无形中已经起到了示范作用,成为追诉众多“许霆案”的“依据”。

  可一个问题随之而来,众多“许霆案”的普遍性,使广州“许霆案”判决的“特殊情况”处于尴尬境地。即,当广州“许霆案”判决存在于许多同类案件中的时候,正说明广州“许霆案”的“特殊情况”,似乎与刑法规定的“特殊情况”相比变得不特殊了,于是对“许霆案”“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改判便缺乏法律依据,且有变相实行类推之嫌,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符。

  我国的老刑法里有个类推制度,是指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7年修订的刑法从完善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废止了类推制度,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成为刑法修订和刑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许霆案”成为了一类案件的司法名词,给它下个定义,是指因为财物所有人的过失而无需采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众多“许霆案”正是把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这类行为比照盗窃罪定罪追诉,而又视为“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恰恰又说明其“类推”也不恰当,游离于盗窃罪的法定量刑规定之外。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是宪法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当舆论高度关注,司法机关也认识到司法存在的问题之后,除了解决诸多“许霆案”面临的现实问题,更应该反思固有的司法理念问题。所以,我们期待后来“许霆案”不要再走广州“许霆案”的老路,真正实现“许霆案”的法治意义。

  □唐光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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