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巍:广州需要怎样的城管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10:32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茆巍

  广州的城管条例草案已公布,媒体说相关部门欢迎拍砖。我在前两天也连续讲了城管条例所面对的法律和现实困境。既然有关方面这么有诚意,那我就再拍几个砖试试。

  一是条例的理念是什么?行政法的原则是效率与公正,说白了就是保障行政权力行使与保护相对方权利。既然赋予了城管一项又一项权力,应同时赋予当事人无效行政行为抵抗权,以直接对抗严重违背程序的不合法执法行为。

  更重要的是,现今的行政法也早已从原初的管理之法过渡到平衡之法,这种平衡精神没有在草案中体现出来,通篇与相对人关系只是执法、检查、处罚、配合。

  二是促进依法行政草案是否存在疏漏?能确保依法行政的办法只有两个,一是条文明确化,尽可能地减少行政主体的解释空间,二是明确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

  但是,对照这两个标准,不能不说条例还需改进。

  条例延续了我国历来宜粗不宜细的传统。这个传统本身就是不好的,如果说过去是不得已的,因为社会转型,许多东西尚在摸索,或者全国一盘棋不好统一的话,那么对于广州城管条例来说,地域性明确,旧有的许多理论之争已有定论,还粗的话就没有太大意义了。

  既然此次要发动大讨论,那么就该把许多能定下来的尽可能定下来,而不是让行政主体以后根据需要作有利于自己的解读。因此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就必须细化,甚至要占草案的重头。

  三是是否该对已有经验作出吸收借鉴。如城管和其它行政部门权限划分问题,因为城管本来是从其它部门划分出来的一个综合执法权,但权力的特点决定了有利的大家都想做,不利的相互推,推明确了的就不该再含糊了,如城管能否对超载处罚,这已有定论,这些地方虽然细小,但对保护当事人权利关系重大。四是如何更好地监督执法?草案通篇都是城管有权,其他部门应当配合,相对方应当如何,但是否对城管方也制订出更多的“应当”来?

  既然都能规定“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那么是否该规定当规定其它主体要求时,城管应当如何?是否该规定对举报城管应几日内查实,如何反馈给举报人,避免城管不作为?

  又如公众对城管查封、扣押行为反应很大,那么是否当规定查封、扣押后哪些应当返还,如何返还,几日内返还?

  (作者系广州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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