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引渡不判死刑其实有利于打击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6日07:42 东方早报

  作者:童大焕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4日分别批准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根据这两个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均有义务引渡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刑罚。至此,中国已批准了三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2006年4月,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新华网北京4月24日)

  在与发达国家签署引渡条约时,“死刑”问题一直是双方讨论的焦点。由于法国司法机关已经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认定为宪法原则,澳大利亚也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这次中法、中澳借鉴了此前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相关措辞,务实、变通地克服了双方签署引渡条约的最大障碍。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相关措辞,是在“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中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罪犯,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情况下不予执行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引渡。

  这一条规定基本可以理解为“引渡不判死刑”,其务实与变通之处在于,在不改变中国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对于中国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的,只要中方作出不判处死刑或判处死刑但予以缓刑等保证,相应的罪犯就可以被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和惩处。

  这样的条约安排有利于引渡外逃的腐败官员和犯罪分子,但是也多少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在相当多国家和地区已废除死刑尤其是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条件下,只要贪官能成功逃到国外,就意味着不管其犯罪有多严重,他就能够躲避国内的死刑制裁。这对一些处心积虑早早就把家人安排到国外、等待时机一成熟就出逃的贪官污吏来说,有可能会“鼓励”他们逃得更快。

  另一个负面影响是:这样的引渡条件将使一些罪行严重的外逃贪官免于死刑,而一些没有出逃的贪官则完全有可能因为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死刑,这也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此外,通过“死刑不引渡”来解决外逃贪官的法律管辖权问题,还存在一个挑战,就是:中方是不是作出免死承诺以实现顺利引渡,并非出于法律的刚性规定,而有可能掺杂别的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公正、平等和严肃性。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角赖昌星一直赖在加拿大不能被引渡回来,一些网友就猜测是否因牵涉到的官员太多,这显然影响到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任。

  虽然存在上述可能,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按照国际惯例,“死刑犯不引渡”成为一些外逃贪官不能被顺利引渡回国的重要原因。所以,两害相权取其轻,根据引渡条约,对外逃贪官合理选择是否使用死刑,也是打击犯罪、追回损失不得不作出的妥协。

  有一些人担心,承诺对外逃贪官的死刑豁免以实现顺利引渡,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但应该看到,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处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这些外逃贪官抓回来的问题。如果不承诺对外逃贪官将合理选择是否使用死刑,我们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一方面是贪官在外逍遥法外甚至过着纸醉金迷的生活,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另一方面是贪官的赃款也难以被追回,造成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发达国家藏匿。而对这些外逃贪官,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在中国,严刑峻法的观念一直在传统文化中占据主流位置,以为只有严刑峻法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肃清吏治。但事实上,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其根本不在于惩罚有多么严厉,而在于惩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如何。为法律的公正、平等和严肃以及对腐败的及时惩处计,合理选择是否使用死刑,从而为反腐败建立一个全球合作机制,堵住腐败分子逃避法律惩罚的路径,才是当前最迫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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