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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用司法诉讼倒逼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8日08:59 重庆时报
作者:傅达林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近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5月7日《北京青年报》) 现代法治社会,民主政府首先意味着它是透明化的政府,要求政府的各种活动尤其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资讯都应及时公开。去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打造阳光政府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深远意义。 遗憾的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受传统积弊的干扰,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 那么,如何确保条例的顺畅实施,尽快将政府部门拽到信息公开的法治轨道上呢?笔者以为,湖南汝城县的5位市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蓝本”——司法诉讼无疑成为公民维护知情权、监督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最佳途径。其实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治化而言,条例的最大功能在于赋予了13亿公民可寻求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在于赋予了各级政府须受司法监督的信息公开义务,在于赋予了法院可以通过审判活动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力。 司法之所以从行政分支中脱离并演化为一支捍卫法治的终极力量,其中一点就是它能够对政府起到强劲的监督和制约功能。在西方一些国家,掌握财政大权和暴力公权的政府部门之所以在法律面前“俯首贴耳”,乃是有司法这股“逻辑的力量”在时刻牵制着,法院就如同一个“监工”,时刻用那双“法眼”督促着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信息公开亦是如此,诉讼的途径因监督主体的独立性能将政府逼到信息公开的问责石壁,而“当被告的感觉”也更能引起政府官员观念上的触动,从而引发整个行政系统旧观念体制的更新,迫使政府部门去主动适应信息公开的环境要求。 当然,用司法诉讼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公民权利救济意识的增强和司法抗干扰能力的提高。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的情况下,如果不能选择司法救济,则恪守被动性的法院也无能为力;而法院如果难以做到司法独立,则会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上多受掣肘,也影响其倒逼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功能。随着全国首例民告官“信息不公开”案浮出水面,其对法治的影响应带给我们多维的启示:对公民而言,捍卫我们的知情权当有勇气拿起诉讼的武器;对政府部门而言,当有应对越来越多的信息公开诉讼的危机感;对法院而言,用司法倒逼政府信息公开当大有作为。 陕西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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