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昊:对官员随机问责需变为程序性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9日07:54 新京报

  作者:唐昊

  据报道,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相关法规正在加紧起草。配套法规将对公务员的辞职条件、辞退情形,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有望年内出台。

  应该说,以上法规的出台有利于改变问责制度中随机性大、缺乏规范性程序和标准的尴尬状况。

  这几年来,内地虽然没有像香港那样出台完备细致的官员问责机制,但从许多危机事件的事后处理来看,也在很大程度上启动了问责程序。官员为公共危机事件负责、乃至辞职也成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安徽阜阳副市长因劣质奶粉事件而辞职,某副市长因开车撞行人而辞职。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往一些地方“交学费”“集体负责”等实际不负责的做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也说明民意和社会舆论的重要性在提升———引咎辞职大多是对“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的回应。但其中的问题也很明显:这种政治上的进步尚未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缺乏一个细致公务员辞职的解释和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故的责任人对民意民愤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没有太多刚性的规则程序令其承担责任。

  同时,在迄今引咎辞职的案例中,不少引咎辞职者的责任缘由未明确说明,责任细节也未对公众披露。如政府文件中经常会提到的“对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这个责任是如何认定的?依据何种法规责令其引咎辞职?这些都需要一个详细而明确的出处,否则在舆论的压力下所做的处理,很可能成为民意的偶然起效,而非法治的必然结果。

  还有,责任追究制度现有规定线条过粗。如果事故处理过程和结论模糊不清,外界将难以监督问责结果,很容易出现有人悲壮地引咎辞职,而另外一些人无论如何都拒不辞职、好像最终也不了了之的现实对比。这样的对比所造成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必使问责被架空。

  所以,在一个把公平正义作为追求的社会里,官员辞职不应是一笔糊涂账。引咎辞职者到底责有多大,不但辞职者本人应了解,公众更有知情的权利。为此,目前的官员引咎辞职在程序上的完善要遵循如下原则:其一,要明确地把引咎辞职定义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也就是说,引咎辞职是官员在不需要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下主动承担的一种责任,并不能替代司法、行政和民事责任。其二,引咎辞职不能给人找替罪羊的感觉,所以引咎辞职制度除了官员主动之外,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其三,引咎辞职及其批准过程(挽留还是同意)也应公开。这些原则都理应体现在即将出台的公务员辞职辞退条例中。

  总之,引咎辞职应是一套制度化的问责程序,而不能成为平息一时之民愤的道具。问责的依据应是有法可依的,官员的责任也应是明确的。如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就需要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要有人承担道义责任。如果没有人承担道义责任,也当通过开放性的立法或司法程序加以弥补。有了细致的问责程序,什么样的事件应由什么样的官员负责,负责的形式如何,就会有个明确的说法,可以避免个别官员钻问责制弹性过大的空子而拒不辞职的情况,也可以避免一些官员仅仅为了“平民愤”而辞职,而放过了真正的事件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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