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祥:房子震毁更应退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08:31 新京报

  作者:吕祥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提及“车船税方面,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笔者认为,类似的财产退税不仅应该体现在车船税方面,更要体现在灾区其他财产中,国家应该将这些财产中所预征的税收退还给灾民,特别是房产退税。此次震灾,大量的房屋倒塌,在这些房屋的价值构成中,国家税费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对这些财产征收税费,是按照房产全寿命予以征收的,比如其中就有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而这些房子因为地震灭失了,这样的情形就如同车船灭失一样,政府也应该考虑将相关税款退还给相关灾民。

  车震毁后退税,房震毁后也应该退税,我们相信这两者在逻辑上具有同一性,我们也期待政府作出同样负责任的举措。

  □吕祥(江苏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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