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仁文:应区别对待灾区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08:33 新京报

  作者:刘仁文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大灾来临,举国同悲。但恰如一个硬币的两面,灾难中也必然会出现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现象。

  腾出司法资源应急

  从目前出现的情况看,对灾区社会治安构成的最大威胁来自趁火打劫者。据报道,仅5月15日晚上,北川警方就抓获30多名冒充志愿者的盗窃人员。由于地震使很多人无家可归,不得不居住在帐篷里,甚至露宿在大街上,地震也使不少公共设施、机关单位、银行商店和居民楼房人去楼空,成为无人看管的治安盲点,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将警力布置到街面上,进行治安巡逻,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以确保灾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鉴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抗震救灾的任务繁重,对那些在灾区发生的尚未侦办、起诉和审结的刑事案件,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调整,放宽办案时间,以腾出宝贵的司法资源处理其他急迫事项,包括参与抗震救灾、重建办公用房和依法处置抗灾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重点预防和惩治的灾区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有:故意散布虚假、恐怖灾情信息,严重影响人心稳定的行为;盗割电线、盗窃电力设备和破坏电力、运输、通讯设备,危害抗震救灾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严重危害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为牟取暴利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的行为;利用灾民伤亡、转移盗窃、抢劫灾民财物的行为;以募捐救灾名义进行的诈骗行为;破坏抗震救灾设备的行为,以及在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募捐款物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等。

  对这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审理,并通过适当的宣传扩大其预防效应,也使灾区人民切实感受到司法机关维护灾区稳定和打击犯罪的决心与能力。对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区别对待犯罪行为

  在从严处理上述犯罪的同时,也应对受灾群众因某种原因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如出于饥饿而盗窃食品的,应尽可能采取刑罚之外的教育和警告措施;对受灾群众可能实施的哄抢救灾物资、拦截救灾车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以积极疏导、化解矛盾为要旨,只惩处确有必要处理的首要分子,对多数则采取教育批评和分化瓦解的手段。当然,对灾民可能因某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须秉着未雨绸缪的态度,提前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看守所、监狱等关押未决犯和已决犯的地方,是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予以格外关注之处。一方面要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有关政策的感召力,组织他们实施自救和参与救灾工作,并确保政策兑现,将来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理,以及在减刑、假释方面受到应有的奖励。对那些监所被毁坏的地方,可以考虑对部分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人,采取变通措施暂时放回社会,并给予其戴罪立功的机会,以集中精力看管好那些确实需要关押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灾区之外的其他地方,也已经出现一些涉灾的违法犯罪,如假冒红十字会等名义,以赈灾募捐为名发送手机短信或在网上发帖骗取钱财,对这类行为当然要依法打击,并加大侦破力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案件只是非灾区的普通刑事案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慎对“造谣”和“传谣”

  特别是对一些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切不可因为道义上的优势就简单地将其入罪。例如,以“灾民”的身份骗得别人的同情心,进而使对方掏出钱来“救助”自己,是否构成诈骗罪?我认为不构成,一个可类比的例子是,过去我们经常在地铁里遇到这种“骗子”,但从来没有当作犯罪来处理过。另外,对所谓的“造谣”和“传谣”,也要认真分析,有的人听到某个信息后,因难以分清真伪,但怀着宁信其有的心情告知他人,这不能视为就有传谣的故意。

  总之,在处理非灾区的涉灾案件时,是对法治的检验,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灾区内发生的现行案件的处理,则由于其情况的特殊性,需要发挥高超的政策技能。建议政法各部门密切关注灾区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及时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反应。此外,还可以考虑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组织法学、治安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梳理灾后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采用的法律措施和政策措施,以尽可能保证在法治的篱笆内,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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