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兴:新股业绩大变脸呼唤中国式萨班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08:32 中国网

  作者:周义兴

  本报昨日刊出的独家报道《牛市顶峰期深市IPO被注水三成中小板新股1年内业绩变脸》,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为此,本报继续深入调查,发现部分券商承销的新股问题严重,甚至发现了1年内保荐的公司全都变脸的承销商(《每日经济新闻》5月27日)。

  对此,如果说当初在国内股市起步阶段存在这样的问题,还是由于制度不全与经验不足的话,那么在国内股市得到多年发展后的今天,如今再次在一定层面出现如此的上市公司业绩“变脸”问题,就让人不得不对现行的市场监管力度、有关制度安排、及投资人权益有效保护产生某种程度的担忧。

  其实,就上市公司IPO(首次公开募股)来说,少数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的问题不仅在国内存在,就是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美国同样也有。对此,美国国会就在安信公司造假爆露之后,通过了其严厉程度空前、且令相关上市公司叫苦不迭并胆战心惊的《萨班斯法》,此法案明确要求,有关公司首席行政官和财务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果在此之后,美国资本市场类似造假行为就大为减少。虽然与之相比,由于美国资本市场与国内市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相关立法也不能简单照搬套用。然显而易见的是,不论国内股市早前出现的蓝田股份造假,还是如今存在的上述公司IPO注水,其中形成原因也可能形形式式。可不难看出的是,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或许就是相关公司所承担的造假注水的成本太低,以致有的公司违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罚,或者由于处罚力度不够甚至而使相关公司在处罚之后,还因违规所得之多远超成本而暗自窃喜。所以在此市场前提下,结合国内市场具体情况,适当借鉴美国的《萨班斯法》立法原则,以提高市场违规行为成本的方式震慑相关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可以说在市场效应上,显然对维护市场秩序,以及投资者权利保护都可以说是一件好事。

  对此再从制度监管的追求讲,在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显然不能、也不应该允许再有类似“原始积累”式的经济发展模式存在。就此而言,在制度设计与安排方面,在理论上就必须应形成有利于“企业公民”而不是“经济动物”生长的市场环境,而这,就首先应该在制度上对相关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所应承担的权责关系予以明确规定。想倘真能形成这样的市场环境,有关的上市公司、保荐人、会计事务所等责任人,事先都会在自身的尽职水准、以及因违规行为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会掂量掂量。

  所以说白了,上市公司的IPO注水行为,其形成无疑肯定是多种多样的。可就监管与制度角度看,对国外正确监管理念予以适当借鉴,并大幅度提高其相应的违规成本,显然似乎应当成为当前市场监管的首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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