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从重处罚是为了灾区的最大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08:56 东方早报

  作者:乔新生

  最高人民法院5月27日发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特殊时期、特殊案件、特殊办理的方针,依法严惩危害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盗窃、哄抬物价、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等7类犯罪行为,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预防其他犯罪的发生。

  发生在四川的地震灾害,是我国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地震灾害。数百万人被迫撤离家园,数千万人受到地震灾害影响。在灾区附近的城市和乡村,遍布着大大小小的灾民聚集点,如果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那么,将会使灾民的生活雪上加霜。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任何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司法机关都不可以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坚守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特别提醒司法机关注意灾区常见的犯罪行为,并且要求各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从重处罚犯罪分子。这是贯彻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司法举措,也是实现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指导方针。

  我国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此次发生四川地震灾害,国务院快速组织抗震救灾,但没有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说明地震灾害尚未对灾区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但是,从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可以看到,在灾民聚集区,有人趁乱打劫,有人实施盗窃行为,甚至还有人结伙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对这些犯罪行为听之任之,那么不但会严重影响灾区社会安定,威胁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会给灾区重建带来极大的困扰。由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程序作出规定,因而没有规定特别的司法救济程序。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定之不足。

  也许有论者会认为,通知提到的7类犯罪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已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如果在特殊时期就从重惩处,似乎有悖于依法治国的方针。这种观点注意到了惩处的程序正当性问题,但是最高院强调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并不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是要通过严厉打击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灾区居民能够渡过难关,保证社会的最大公平。

  在特殊时期,尤其是发生较大的毁坏性自然灾害的时候,由于社会原有结构往往遭到破坏,基层组织的执行力也受到影响,此时的犯罪行为,不但社会影响更加恶劣,而且社会危害性更大。我们知道,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惩处犯罪时的重要依据。针对某一罪行,法律规定的惩处标准往往是一个范围(例如5年到10年),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恰恰是最终量刑时的重要依据。特殊时期对犯罪行为从重惩处,正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这与依法治国的本质诉求是一致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列举的7类犯罪中,无论是财产型犯罪,还是侵犯人身犯罪;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犯罪,还是在信息传播领域的犯罪,都直接影响灾区重建工作。在灾区重建期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救灾物资,那么,不但会影响灾区居民的生活,而且会在国际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作为从重处罚的犯罪类型。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准确地掌握了地震灾区的社会情况,并且指导各级法院有针对性地开展地震灾区司法审判工作。

  司法是维护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工作强调程序正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强调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判,不是忽视程序正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简化审理案件的程序,更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越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主动受理刑事案件,而是在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基础上,对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加快审理的进度。

  抗震救灾期间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是为了保障灾区的社会秩序,为灾后重建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这恰恰是司法实践对依法治国方针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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