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东:可依法宣告紧急状态以救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15:25 南方周末

  作者:郭光东

  一场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瞬间把中国拉进非常状态。“5·12”汶川大地震甫一发生,地无分南北,年无分老幼,朝野上下,震区内外,官兵百姓,皆抱定拯救同胞之决心,出力捐钱,全民动员,迅即投入抗震救灾。一时间,整个中国都在围绕第一要务——抗震救灾运转。

  如今,救灾行动已从废墟救人逐步转入漫长的重建时期,当此之际,理性回望起初紧张的 “非常状态”,个中得失,或许可资后来镜鉴。

  那就是,假如再有我们不愿看到的灾难发生,应在第一时间依照宪法规定,宣布国家或局部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现行宪法经2004年修订后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则有权决定省级以下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次修订宪法的意图,就在总结2003年抗击SARS的教训,借鉴国际普遍做法,以完善中国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济危机、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法律。

  宣布全国或国内某省、某州进入紧急状态,已成法治成熟国家应对紧急事态通例。美国遭遇“9·11”恐怖袭击后立即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俄罗斯发生别斯兰人质危机时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其他因地震、飓风等严重灾害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在各国也屡见不鲜。

  紧急状态是一种非常法律状态。实行紧急状态的目的,是要通过对国家相关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重新确定,以便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向行政机关集中,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行集中统一指挥,采取非常控制措施;社会成员将负担非常社会义务,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将受到一定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可能被征用。

  本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历程,事实上已具备紧急状态的实质内容。无论中央高层的非常举措及政府各部的紧急预案,还是各兵种武装力量、各省消防、医护、搜救人员的动员,以及灾区伤员在各省医院的调配、帐篷等救灾物资在各省企业的赶制,均已超越国家正常时期的运转形态。我们只是没有在形式上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而已。

  但是,形式往往并非徒具形式。形式上的正义或者说程序上的正义,正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式感往往也更能调动参与人员的行动激情。此次国旗依法为地震死难者而降、举国哀悼三日所引发的积极效应,即一明证。因此,在对灾害、危机“宣战”之时,我们仍有必要师出有名,依法宣告进入紧急状态。

  今后如遇重大灾难等紧急事态,如果能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领导人亲赴灾区之外,由民意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由国家主席宣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调整国家财政预算并新增救灾拨款,紧急授权国务院或新成立的紧急状态委员会,有权调配平时其无权调配的武装力量,以及采取一切应当采取的救灾措施,相信更能高效、有序地动员一切国家、社会资源。

  而且,一旦宣告紧急状态,相信更利于全体国民第一时间认知灾害危急程度,更利于国民响应灾害救助。同时,也能以这一国际通行的规范形式,向世界传递灾情,争取更广泛的人道援助。

  此次救灾,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人的领袖风范无疑发挥了莫大的垂范效应,前方救助人员的牺牲精神也带来了巨大的道德感召力,传统的大一统举国体制也起到了应有的救灾效果。不过,寄望于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有时难以复制,而依法宣告紧急状态并采取相应法律举措,则能确保国家在最危急的时刻,依然是法治的天下;若再辅以人格魅力和道德感召,则无疑能更迅速有效地应对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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