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学:应从快从重严惩发国难财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30日09:35 重庆时报

  作者:高立学

  在通常情况下,不应推崇法律的弹性特征,因为,同一犯罪事实,同一罪名,往往会因不同的法官量刑,而产生不同甚至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同时,由于法律弹性空间过大,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滋生司法腐败,从而影响法律公正。不过,在非常时刻,法律适当有点弹性并非坏事,有时甚至还很有必要,因为,在特殊时期,法律弹性的本意体现的是宽严相济的执法和司法理念。

  从这种意义上说,针对当前一些在抗震救灾特殊时期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法律应该也必须刚性执行。

  据5月29日《人民日报》载,28日,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汇报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在会上指出,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趁机发“国难财”,性质严重,天理难容,要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公开曝光。对发“国难财”者从快、从严、从重处置,这是中央在特殊时刻所发出的正义之声,显然是务实之举。

  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上下一心、众志成城,全国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慈善热潮。此时所发生的针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尤为可恨而可耻,它不仅是在对遇难同胞的亵渎,是在受灾群众的伤口上撒盐,更是对全国人民一腔热情的严重打击。如果说平时的腐败是一种贪婪的话,那么此时则是冷血;如果说平时一些公职人员玩忽职守或不良商人哄抬物价是齿寒的话,那么现在则是发指。为此,我们必须运用好法律武器,在其允许的范围内,将弹性的“橡皮筋儿”绷到最紧。

  比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有4种处罚规定,而其中每条规定又有相应的弹性空间,如第一种:“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我们认为,此时,只要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均应以“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处理。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扰乱市场秩序罪有如下界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显然,此时此刻,不管是哄抬物价,还是囤积居奇,都应以“情节特别严重的”论处——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非如此,不足以震邪气;非如此,不足以谢民愤;非如此,不足以慰亡魂;非如此,不足以彰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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