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为道德暴政辩护的混乱和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1日07:09 金羊网-新快报

  编者按:关于本次汶川大地震“捐款事件”在公共领域余波未息。本报5月28日刊发了石勇先生文章《面对灾难,捐款是道德义务》再次引发热议。

  作者:杨震

  为道德暴政辩护是需要胆量的,但更需要的还是混乱和偏见。

  前不久,王石等富人在为地震灾区捐款的事情上,其言其行引发争议。对这些巨商大贾大张挞伐者,非常混乱和狂热,语言暴力层出不穷。于是,不捐者要挨骂,捐少了也要受到苛责,而且不依不饶、锱铢必较。稍有阅历的人不难从当中读出杀富济贫的意思来。

  可是,有人却急着为这种道德暴政背书,只不过搬出了平常人不大读得懂的美国人约翰·罗尔斯。但是,对罗尔斯稍有了解就明白,这位大哲人不可能支持下面这种民粹式的论调——“而对于一些富人的行为,很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直觉:具有某种不同于一般人的身份的他们并没有尽到他们的道德义务。”

  这是偏见。富人仅仅因为他们富裕就应该受到特殊对待(无论这种特殊对待是好是坏)吗?这位论者认定,富人之所以富裕只是因为从共同体的合作秩序中拿到了更多好处,实际上,这完全就是个似是而非的观点。如果说富人从相互合作的市场中赚得更多,那么他们也同样贡献得更多。世上没有白吃的午餐,在市场社会中,富裕的企业家们很少有谁是寄生虫。

  因此,宣称王石们因其与众不同的“身份”就被剥夺了受到平等对待的资格,这是十足的歧视。而且,凭身份来判断一个人的道德责任,这完全不是公民社会的价值标准,倒是让人想起“成分”和“血统”这样的词汇。

  此种谬论显然建立在对道德义务的错误见解之上。此次捐款大潮,是在国家主导救济的前提下,公民个人的志愿捐输行为;而且也不是发生在给一块饼就可以救活一条人命的极端情境之中。即便不捐款,也说不上见死不救,因为公民早就已经通过纳税的方式为救灾预付了资金。

  同时,以共同体来支持强制性的道德义务,不过是出于道德上的偏狭。试问,如果仅仅因为同处一个共同体才具有这样的义务,那么那些为缅甸灾民捐款的欧洲人、日本人、美国人又是在履行什么义务?要知道,他们可不是处于同一个共同体之中。

  所谓道德义务只是针对一个人行为的正当与否而言的。普遍为人所遵守的最低行为标准大体只有如下几项:不伤害他人,信守诺言,尊重财产权。一言以蔽之,不以伤害他人的自由来实现自己的自由。因此,它是一个“消极的”标准,或者说,是一个过于低调的标准。

  也就是说,这个低调的标准完全容忍道德上的“平庸”。人类并非完美,在道德上更是如此。对此,有人一味谴责,甚至于以仇恨相加;有人则待以宽容,用淑世之心来砥砺人们向善。两相对比,哪一个更符合道德的真精神,是不言而喻的。真正的道德从来都始于良心自由,它不需要强迫。

  罗尔斯的学说强烈主张,每个人都没有资格去干涉他人的生活规划和选择权。这被他视为第一序列的基本价值,总是优先于对共同体的义务。因为他明白一个简单的道理:良善的生活不能靠歧视和驱逐道德“平庸者”来建立。所以有必要提醒断章取义者,在引用罗尔斯时,请记着他的这一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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