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勇:对学理的无知导致的道德虚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1日07:11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石勇

  在上次的文章中,我已经提醒为此次“捐款风波”中的富人辩护的论者,把理性的质疑声音与那种谩骂区别开来,直面真问题,不要动不动就一锅煮。但作者无视这些,仍然把所有的声音都“污名化”,视为“道德暴政”和“民粹式的论调”。这种手法在思维模式和精神结构上恰恰是一种道德暴政。

  有必要提醒作者:关注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的罗尔斯在《正义论》与《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两本书中,对“差异原则”的论证费去了太多笔墨。他强调,由于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很多人因天赋、家庭背景等的优势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由此而产生的不平等应该通过对穷人、弱者的补偿加以校正。

  我并不认同于对天赋的道德评判,但无疑必须正视罗尔斯派这样的观点:在社会合作体系中,富人强者较多地利用了“社会”这个资源,他们的所获实际上包含了穷人弱者的贡献,因此,不补偿弱者是不正义的,因为机会平等理念不允许累积优势对于正义的剥夺。这是通过制度来强制(正如美国的遗产税那样)的政治(法律)义务,不是道德义务。

  作者一方面抬出罗尔斯来为自己辩护,另一方面却又否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把这说成是“歧视”,是玩“成分”、“血统”标识。我倒要请问作者: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子赛跑,从公平上讲让小孩先跑一段路,是否对大人构成了不平等对待?

  作者还大义凛然地写道“罗尔斯的学说强烈主张,每个人都没有资格去干涉他人的生活规划和选择权。这被他视为第一序列的基本价值”。从而,可以把这次捐款中公众对富人的指责非法化,因为似乎富人的自由被侵犯了。

  不错,对基本自由的强调正是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所说的。它也是所有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主张。但基本自由在价值排序上的优先性是在它遭受侵犯的前提下而言的,在自由没有受到侵犯的前提下,第二个正义原则(差异原则)等仍然有它的规范力。

  我想请问作者:对富人没有尽到捐款的道德义务进行指责是强迫吗?是侵犯到了他们的自由吗?如果可以这样理解,我无话可说。但请注意,如果按此逻辑,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不是也侵犯到了自由?你搬出公开认为社会正义是一种幻象的哈耶克尚还可以在学理上辩论一下,搬出罗尔斯,只能自我挫败。

  作者还逻辑混乱地以老外和自然义务说事,但在前文中我已经分析过,这次称之为国难的捐款主要不是诉诸自然义务,而是诉诸契约伦理。所以,老外捐款不捐款我们无可指责,因为这不是他们的道德义务,而捐了就是一种美德。

  这次捐款也不是希望工程,不捐完全在道德上正当,而捐了就是美德。正因为捐款诉诸契约伦理,作为我们所共处的这个共同体里的公民,富人才根本不能说自己没有这个道德义务。

  不错,因为是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义务,捐款不捐款是一个人的自由,但在法律上合法而不可强制并不能通过道德正当的检验。

  传统乡绅都明白,他们的地位、尊严来自于社会合作、社会认同,所以他们对社会负有更多的责任,从而修桥修路、兴办学校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首先就是一种道德义务的感召,怎么已经进入了21世纪的今天,有些富人就不明白这个道理?而大言“自由”的作者,怎么对在西方已化为制度和社会实践的自由主义学理还如此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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