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一舟:开除旷工救灾医生有失制度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4日07:29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陈一舟

  在医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女医生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回来后被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女医生娄继英表示,她将在与律师协商后,提起劳动仲裁。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公民和社会人,我们要遵守法律,恪守道德;作为一个单位人,我们还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灾难突发,心系灾区主动请缨去当志愿者,迫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无论如何,这也不是擅自离岗无视制度尊严的理由。

  倘若人人都如此为之,无组织无纪律地都抛下本职工作前往灾区,那我们的社会就乱套了,也只能给国家和灾区“添乱”。

  因此,医院对“旷工医生”的违纪进行处罚,本是无可厚非。然而,开除——这种制度惩罚,是不是过于“苛刻”了?

  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在作出除名决定前,应先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单位才可以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那么,该医院在开除之前,有没有对这名女医生进行教育批评?又有没有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时间?从报道的情况来看,恐怕是没有。当事女医生既然要提起劳动仲裁,进一步争取重新上岗工作的机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

  从这个角度看,医生旷工救灾被开除在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道德命题。医院方面指责其违犯劳动纪律、有违职业道德的坚决态度和义正词严,其实难以遮掩住制度的冰冷、僵硬和缺乏人性化。管理制度,不仅具有约束功能,还天然具备“教化”使命。

  换言之,制度本身就涵盖有宽容和人性化的一面,允许被管理者改过,这就是制度惩处分级存在的根本。

  灾难无情,人间有爱;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在四川汶川大地震这种重大公共灾难突发的社会背景下,对于擅自离岗参与救灾的公民冲动和热情,制度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开除了之、“不教而诛”有失制度理性,与现代文明和法制精神相悖,实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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