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娄继英有错但错不当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4日08:22 新京报

  作者:李英锋

  重庆某医院让娄继英“走人”的做法,无论是让娄继英自动离职,还是院方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都不太恰当。根据劳动部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和《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所谓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笔者认为,娄继英并不符合自动离职的适用范围。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而娄继英为帮助灾区受伤群众旷工三天,恐怕算不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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