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特殊抗震要求还要辅以特殊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07:2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张贵峰

  既往太多的经验教训都表明,"一震就垮"乃至"微震都垮"的工程所以层出不穷、难以根本遏制,正在于工程质量身后往往缺乏足够的"特殊责任"支撑。

  6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草案)》。会议指出,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十分必要。草案对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几个重要方面做了规定,其中,“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新京报》6月5日)

  汶川地震中,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大面积倒塌、严重损毁,无疑是最令人触目惊心,也是最令人难以接受和面对的一个事实。以学校为例,据四川省有关部门此前披露的数据,四川重灾区学校倒塌面积总计高达199.7228万平方米,截至5月26日,共造成四川省学生死亡4737人,伤1.6万余人。(《21世纪经济报道》5月28日)

  在此背景下,在地震灾后重建启动的关键时刻,国务院以《重建条例》的法律形式,重点强调和规定“对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特殊要求”,显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和非常紧迫的客观必要性,值得我们高度期待。

  但同时也应看到,要想让《条例》提出的这一“特殊抗震要求”得到更好更充分地落实,成为此次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乃至今后全国其他地区公用设施建设中的重要和普遍原则,在明确“特殊要求”之余,还须辅以同样明确且足够严厉的“特殊责任”———违反“特殊抗震要求”之后,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所以强调这一点,一方面因为这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众所周知,作为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法制,要确保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强制性,除了必须有“应该怎样做或不能怎样做”这样的明确要求外,还须同样明确:不遵守或违反这些要求所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两者兼备,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制,否则,徒有法律“要求”而“责任”阙如或者不足够严厉,那么,法制将难免有沦为“没牙的老虎”之虞。

  另一方面还在于,为“特殊抗震要求”辅以“特殊责任”,也是回应和满足公众对灾后重建普遍期待的一个必要步骤。汶川地震以来,面对惨重的灾害损失尤其是公共建筑垮塌带来的巨大人员伤亡,无论灾区内外,公众均秉持这样一个强烈期待:“要建震不跨的房子”,而要实现这一期待,“震不跨的房子”背后无疑离不开同样“震不垮”的特殊公共责任。既往太多的经验教训都表明,“一震就垮”乃至“微震都垮”的“豆腐渣”工程所以层出不穷、难以根本遏制,正在于工程质量身后往往缺乏足够“特殊责任”的支撑。

  以此回头检视现行建筑抗震法规,不能不说个中缺憾相当明显。如《防震减灾法》在“法律责任”中仅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5条),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的相应责任条款同样只是“责令改正”和“罚款”———比较建筑因防震设计不够而带来的巨大危害,上述这些仅止于罚款等行政责任的惩戒,无疑显得太过轻微,缺乏应有的严厉性,不足以完全支撑起国家法制、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建筑抗震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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