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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明:更该取消行政收费的自我授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6日08:42 信息时报
作者:陈光明 只是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取消的是行政机关自我授权现象。否则,难保被取消的一些收费名目,又会以其他的形式抬头。 7月1日起,上海市政府将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占该市现有531项行政收费项目总数的28%,涉及近20亿元人民币。上海市市长韩正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称作是政府的“自我革命”(《第一财经日报》6月5日)。 一下子砍掉近1/3的行政收费项目,上海市这种“自我革命”的魄力值得赞赏。一直以来,行政事业性收费规模偏大、收费行为不规范等弊端,为广大老百姓所诟病。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披露,在一些地方,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 从理论上讲,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非经营性单位,通过公权向公民收取费用的一种行为。跟税收一样,它是一种对国家正常运行起重要作用的权力行为,它要得到合理的实现,就必须先征得公民的同意,同时,收费主体必须为公民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和设施等。而无论哪种行政性收费都需要政府先提出行政收费方案,由立法机构或被授予相应权力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 但是,我国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往往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而是利用行政权力直接巧设名目乱收、强收。这些收费行为回避了法律的关口,成了相关行政机关的“自我授权”。甚至,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这种行政权就像脱了缰的马匹,难以驾驭。 因此,只是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远远不够的,更应取消的是行政机关自我授权现象。否则,难保被取消的一些收费名目,又会以其他的形式抬头。只有当行政权力严格地寄身于不同的权力主体上,才可能真正遏制行政乱收费。比如,就具体一项行政收费要不要收,如何收,应让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审查与调研,让人大负责审批。而具体费用则应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除了必需的工本费、材料费等费用外,所收费用一律不得返还行政部门。 事实上,国际上行政收费现代化的国家,都要求行政权力和利益相分离,执法主体与收费主体分离,税外大量的收费和罚款都是要避免的。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指出,目前在我国,得到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行政收费的项目是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收费是依据更低层次的规章、甚至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征收的。因此,出台行政收费法显得尤为必要。 事实上,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收费的权力主体,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行政乱收费而产生的各种纠纷,同时能很好地让司法权来解决行政机关与民众之间在行政收费上出现的摩擦,从而促使行政收费走向合理化、合法化。当然,这么做也更符合法治政府的诉求。现代法治政府理应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控制行政机关的不合理利益驱动和利益增长,使之进入有序运行状态。从这个角度说,上海市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是“自我革命”的开始,而要彻底杜绝不规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并对“自我授权”予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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