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短房:特级教师能否做有偿家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09:11 新闻晨报

  作者:陶短房

  近日北京市出台新的《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办法》,其中将“有偿家教”作为六项违规之一严格审核,规定违规者将受到“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取消相关待遇,并收回特级教师证书”等处罚。

  据北京市教委有关方面称,出台这一《办法》,是考虑到“每个人精力有限”,如果特级教师将许多精力投入“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活动”,则“一定会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

  北京市教委的这一考虑应该说是有道理的,问题在于既然“每个人精力”都是有限的,那么就不仅特级教师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活动”会“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其他等级的教师也同样会如此,既然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确保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基本权益,那么就不应只管特级教师,而应该将所有教师纳入审核、监管范畴。

  有关方面又解释道,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有责任对学生和其他教师进行帮扶,因此“不应进行有偿家教”。这更值得商榷了:既然特级教师“有责任对学生和其他教师进行帮扶”,那么许多学生正在找有偿家教,许多教师正在做有偿家教,没有人、没有规定说这不合适、不可以,特级教师们何以就不能在这方面“进行帮扶”呢?

  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办法》的针对面不明晰。

  首先,“以盈利为目的的教学活动”或称有偿家教究竟合理不合理?应不应该整顿或取缔?如果合理,那么就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那么作为教师中最优秀分子的特级教师就不应被剥夺从事这一活动的权利,且既然有偿家教合理,那么不让特级教师这些教师中的精英参加,无形中降低了家教质量,对学生也不公平;如果不合理,应该取缔,那就应规定所有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因为诸如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等消极作用对任何进行有偿家教的老师都会起作用。

  其次,“不合理”、“应整顿”的,究竟是“家教”、“有偿家教”,还是仅仅“特级教师有偿家教”?显然《办法》所限制的仅仅是后者,那么问题马上就来了:难道无偿家教就不会“牵扯精力,影响正常教学”?如果仅仅因这一理由就需要整顿,那么应整顿、限制的绝不应仅仅是“有偿家教”,更不应仅仅是“特级教师有偿家教”;如果仅仅对“有偿”有意见,那么何不干脆直说?

  有关方面制定这类限制,主观上应该是善意的,但他们也许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特级教师也是教师的一分子,也应享有其他教师所普遍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普遍义务,“特级教师”只是职称,是对他们教学能力的一种肯定,而并不是职务,更不是官衔,对待他们,不应以对待领导、负责人的非常标准去衡量,而应与所有教师一视同仁(除了在教学质量上应提出更高要求)。

  具体到“有偿家教”问题上,合理的规则应该且只能是:要么判定有偿家教不合理,规定所有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要么允许包括特级教师在内的所有教师都能从事家教,有偿的,无偿的,悉听尊便,而不能一方面允许(至少默许)有偿家教在教师中的泛滥,另一方面却把教师中业务能力最强的一群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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