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舸:不兑现捐赠者涉嫌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9日15:06 新民晚报

  作者:毕舸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日前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跨国公司和港澳台企业向灾区捐款捐物表(据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6月13日,共有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当初承诺的现金捐助尚未到位或未全部到位。

  当初,这些企业“一诺千金”,赢得了国人的普遍好感与喝彩。现在,公众希望这些企业兑现捐赠,或说明情况,给出捐赠期限,这不是道德逼捐,因为“不兑现捐赠”是违法行为。

  我国《捐赠法》开宗明义地讲,“制定本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捐赠承诺一旦做出,即在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也表达了相同的立规目的。

  我们知道,公众大多对“伪捐赠”充满义愤,而夺去数万同胞生命的空前地震,又让全民族感受到上下一心、戮力抗灾的大爱激情。在如此特殊时刻,如果还有企业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获得一点企业“名声”而将公共道德与传统伦理踩在脚下,必然会举起舆论的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更关键的是,捐赠行为并不会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以往,有人追捧“选择即自由”,对“不兑现捐赠”现象采取放任式宽容,有人以捍卫慈善公益本质、对任何破坏其价值核心者予以道德反击,但公众常会产生疑问——“伪捐赠”究竟是简单的道德行为,还是牵涉到法律层面?事实上,我们必须让社会公众(包括企业)意识到:法律是最高的社会成文契约,任何人的行为一旦涉及法律条款,其义务就会附带对应的法律强制性,《捐助法》也是一样,约束人们不滥用捐赠权利。其实是在说明一个法治常识:捐赠正式承诺不是流于口头的言语游戏,也不是捐赠者可以瞬间变化的道德念头,而是存在法规他律。从捐赠承诺发布的一刹那开始,就已经进入到制度保障阶段,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脱离法规义务的治外特权。

  “不兑现捐赠”的本质是违法行为,不兑现捐赠者涉嫌违法。他们未来将要面对的不仅是民意愤怒、舆论谴责,更有来自法律的问责追惩,这是法治社会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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