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问责官员免职代替处分不该成为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07:33 长城在线

  作者:李季平

  而在公众看来,在某地发生重大公共事件以后,上级部门对相关领导的"免职",实际就是一种处分。这样以"免职"代替"处分"的做法,对社会造成一种逻辑上的混乱:如果某领导对事件负有责任,为什么不予处分呢?如果没有责任,那为什么又会被"免职"呢?

  最近几天,在全国影响比较大的几个事件,如陕西的“虎照”、甘肃的“替考”、以及贵州瓮安的打砸抢烧,有关部门对涉及案件的问题官员,大都采取了“免职”处理。似乎免职成了惯例。

  毫无疑问,以上被免职的官员都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们从报道中,除了看到被“免职”的结果外,没有看到其按照党纪政纪被追究任何责任、受到任何处分。

  虽然当某个公共事件在全国形成比较大舆论压力以后,有关部门很快会宣布将事件所在地、管辖地的主要领导“免职”,以示“领导重视,严肃处理”。但是,按照党纪政纪规范,“免职”只是领导干部正常的职务变动或交流方式,如升职、退休、职务变化等,并非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处分。

  而在公众看来,在某地发生重大公共事件以后,上级部门对相关领导的“免职”,实际就是一种处分。这样以“免职”代替“处分”的做法,对社会造成一种逻辑上的混乱:如果某领导对事件负有责任,为什么不予处分呢?如果没有责任,那为什么又会被“免职”呢?

  我们从媒体大量的报道中发现,无论陕西的“虎照”事件中被“免职”的两位省林业厅的副厅长,还是甘肃替考事件中被免职的山东阳谷县农业局副局长,以及贵州瓮安县原有关领导,都在各自所涉及的事件中,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本应予以责任追究,可结果往往是“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此处分条例》第132条规定,在管辖区内发生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事件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如果用该条款对照“替考事件”、“虎照事件”、“瓮安打砸抢烧”事件,难道所涉及的领导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吗?如此鲜明的是非问题,为什么只强调“免职”呢?

  或许有人认为,因为一旦发生影响较大的公共事件,一些领导往往会被牵涉其中,对这样的领导“免职”,有利于对事件的进一步调查处理。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再追究被免职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但这样的程序很难落实,我们不妨回忆一下,从几年前的“非典”,到后来的“松花江水污染”,再到前几个月山西一些重大矿难发生后,所在地领导被免职的新闻,人们都还记忆犹新,我们看到这些被免职的官员,很少有再被追究责任的,而多是过一段时间后,被按原职务安排到其他部门任职。

  我认为,既然我们党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极具操作性,那么,各级党的组织部门就应当认真执行,对发生影响比较大的公共事件的相关领导,严格按照《条例》进行责任追究,严明党纪,谨防以“免职”代替“处分”的不正常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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