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华:17岁的铁路法该大修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7日09:11 扬子晚报

  作者:周明华

  7月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他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已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铁道部表示将积极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本报今日A9版)。

  我注意到,在这则简短的法制新闻里有两个词甚为扎眼。一是国家发改委首次抛出的取消铁道部退票费的这个“建议”;二是铁道部回应此“建议”所称的“完善”一词。所谓“建议”者,不是责令也;所谓“完善”者,只是铁路部门让人早已审美疲劳的惯性回应。

  那么何以作为主管基本民生价格的堂堂国家发改委,面对铁道部门这种广受非议的高退票费如此客客气气呢?这缘于现行《铁路法》中的法律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据此法律规定,在《铁道部铁路运价规则》中,他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推行了20%退票费标准。尽管这一标准高过了世界上的任何一家铁路运输企业的退票费额度,尽管它大大高过了航空退票收取的费用标准,尽管公众一直不断的叫板甚至愤而起诉,但谁也迈不过这个“法障”。

  看来,除非该法得到修订,这个高额退票费还得“尽快完善”下去。我们知道,199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这部《铁路法》,至今已熬过17个漫长年头,实则已出现了“生锈”迹象。可以这样说,这17年中,公民的消费平等意识与铁路管理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中的某些规定,是否还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需?

  我以为,靠公共财力发展起来的国家铁路运输,除了它身上外显的企业化管理的部门利益色彩之外,更多的是其公共属性。我们不必去追溯17年前的这部法律是否有意识地维护部门利益,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发现那些不再适应发展形势的规定,并将这些不适应之处拿出来通过法定程序来修订,并防止新的“利己思维”在修订过程中悄然插足。 (四川 周明华)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城市对话改革30年 ·新浪城市同心联动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