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不该让公民自证财产清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5日13:29 信息时报

  作者:杨涛

  别人要否定占有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就必须举证,而不是让占有人去举证。所以,每一个人上街无须携带衣服、鞋子、提包的发票以及工资单,以时刻证明这些东西和钱是自己的。

  发生在7月1日的闸北袭警案现已侦查终结,并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据《新闻晨报》7月14日报道,犯罪嫌疑人杨佳的父亲已委托两名律师为杨佳进行免费刑事辩护。

  这一案件的起因,前些日子媒体进行了披露:去年10月5日晚,北京28岁青年杨佳骑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途经上海闸北区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时,被芷江西路派出所巡警盘查,因他拒绝出示身份证件和提供所骑自行车来源证明,造成市民围观、影响交通。之后,巡逻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在查清杨佳真实身份及自行车系租用等情况后,民警对其耐心教育后予以放行。

  关于警察的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权力,《人民警察法》有明确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警察对杨佳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依据的就是第四条“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什么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这个标准通常是由警察自身来判断,一般来说,有些标准是公认的,比如说警察接到报案、举报,或者该物品与他人丢失的物品相似。但有些标准就容易引发争议,比如某人“行迹可疑”,就认为他所“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并不那么合理。如果说,一个人深更半夜地从居民楼背着东西出来,这种“行迹可疑”被盘问、检查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一个人大白天在大街上行走,仅仅是长相不好、或者衣冠不整,警察就要查他包,而且没有任何证明他盗窃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证据,警察就可能会遇到杨佳式的追问:马路上这么多人,为什么你单单挑我?

  是的,在民法中,对动产的占有,法律就推定为占有人拥有所有权,别人要否定占有人对动产的所有权就必须举证,而不是让占有人去举证。所以,每一个人上街无须携带衣服、鞋子、提包的发票以及工资单,以时刻证明这些东西和钱是自己的。同理,警察也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动辄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任何人。否则,这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麻烦,每个人上街前都得问:“今天,你带发票了吗?”

  自行车也是一种动产,尽管目前已经要求实名购买和全国统一编码,但是,又有几个人会随身携带发票或者证件上街呢?如果一个人有急事,仅仅因为警察看他不顺眼,就让他折腾半天,不搞他一肚子气才怪?最近,我在一论坛,看到上海网友“葫芦”的帖子,讲的就是他在上班的时候骑捷安特山地车被警察拦下,最后花费了2个半小时才找到相关证明,结果却是上班迟到,事情也耽误了。“葫芦”在帖子上对警察说:“如果你是我会是什么感受?(这么热的天来回走了多趟还白跑,被他耍得像猴一样)”。

  警察对“行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的确可以发现违法犯罪,但这并不等于无须对警察行使这一权力进行拷问。我们也许很难列举出,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对“行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是合理、合法的,但至少我们知道,有一些情形下是绝对不合理的,例如,仅仅是因为他衣冠不整、是外来人员等等,以及在没有任何理由下任意地要求公民自己证明携带物品是合法的。在太阳底下,公民没有义务证明自身的财产是合法的。

  目前,上海警方对于这起袭警案也在反思盘查存在的问题,比如对于盘查超过三小时以上的,是否供应餐食、饮水;在盘查结束后,如果很晚了,是否可以护送对方回家,或者直接补贴打车费;对于更长的时间,是否给予赔偿。但是,对于警察在何种情形下有权对“行迹可疑”的人进行盘问、检查以及留置,以及公民是否有义务证明自身财产的清白,警方能否进行一些反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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