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价格听证揭开成本盖子并非易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08:1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吴睿鸫

  国家发展改革委14日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应当说,此次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将成本监审环节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譬如,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这不仅能逐步完善听证会程序,更为重要的是,能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公众对“成本监审”这个词汇并不陌生。早在2006年3月份,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就明确规定,凡是需要实行听证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都要进行“成本监审”。 这意味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不再由“当事人”说了算。

  事实上,两年多过去了,定价成本监审执行得不太理想。比如,今年年初,备受公众关注的漫游费下调,在举行降价听证会之前,就有行业权威专家称,手机国内漫游服务成本几乎为零。面对专家的质疑,消费者的目光自然聚集到漫游费的成本上。可令人遗憾的是,这次听证会依然把主题定位在涨价或降价上,而忽略了成本问题。

  价格成本监审为何难以执行?一方面是政策本身设计的天然缺陷。目前列入政府听证范围的公共事业产品价格,如电信、铁路、民航、燃气、自来水、教育、医疗等,大多是政府投资、主导或者政府经营,涉及部门利益,如果由政府监审部门对其进行成本监审,本身有违程序正义原则。

  当然,受现实行政成本以及能力局限,要想对所有公用事业的成本进行监审,也不现实。退一步讲,即使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职能部门也会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公共事业部门在提交的价格成本监审报告中,受部门利益驱使,很可能屏蔽对自己不利的成本数据,而监审部门依赖这些报送上的信息数据,难以掌控真实可靠的成本。

  因此,要想让价格听证真正揭开价格成本监审的“盖子”,首先,政府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程序要公开透明,让成本监审本身受到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寻租现象。其次,要建立问责机制。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本着“有权必有责”的宗旨,如果说成本监审出现偏差,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此外,还应扩大成本监审成员的范围,不妨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的成本监审模式,其成员还应包括消费者代表、相关公用企业以及代表消费利益的机构等,惟有让利益相关方做到充分博弈,才能保证定价成本监审评估的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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