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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芳:个税起征点可提高 利息税该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5日10: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林金芳

  “政策调整”成为日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发布的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的关键词。报告明确提出,为防止经济出现大幅下滑,可以发挥财政政策稳定消费需求的作用,建议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低储蓄存款利息税税率,增加居民实际收入。

  通常来说,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这两个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按照社会通行的标准,收入6万元以上,应列入高收入群体。以1600元为个税起征点,大约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个人都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工薪阶层中,2-6万元之间的收入群体无疑也是占了绝大部分。据统计,在北京,工薪收入6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只占工薪阶层纳税人数的9.52%。也就是说,绝大部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也得纳税。对这部分中低收入者征收个税,能够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吗?

  由于我国征收个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对中低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从目前看,其实也不能很有效地扩大税基。据报道,75%的个人所得税来源于6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征收个税的两大功能,对绝大部分工薪阶层来说,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是高收入群体,如果以6万元为分界线,个税的起征点应该增加到5000元为宜。

  利息税则是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真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从1999年开始的。那时,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经济出现通货紧缩,消费不旺。开征利息所得税是为了刺激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现在,国民经济的宏观形势也发生了反向的变化,通货膨胀,投资过热等等。在这种情形下,一刀切地以20%的税率征收,无疑使得利息水平大大降低。有人就曾直言,若将通胀的因素考虑进去,实际等于负利率。显然,这是对公民财富的一种剥夺,也有违税负的纵向公平原则。

  这些年来,我国的财政收入每年都水涨船高,2007年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51304.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12543.83亿元,增长32.4%。财政收入的超常增长,当然与国家税收不无关系。一旦经济领域出现问题,有关部门首先想到的就是增加税种提高税赋,房地产领域是如此,金融领域也是这样。然而,税收手段也有“悖反效应”,也会走向政策原意的反面。经济学上有名的拉弗曲线早就证明,过度的财政征税势必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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