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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桦熹
鸟巢内的空气85元/袋,奥运火炬传递时的空气65元/袋……一网民在网上叫卖奥运空气,昨日被淘宝网叫停。(8月1日《都市快报》)
几天前刚有人叫卖蚊子,现在又出现了叫卖空气。可惜后来者并没有居上,“空气”的运气远没有“蚊子”来得好,“蚊子”虽然销路不好,却依然在赚着吆喝,而“空气”店却刚刚开张即告结束,被迫关闭。本来,关了也就关了,这种无厘头的创意本无所谓,博人一笑而已。不过值得一说的是网站的态度,“蚊子”店“正常营业”是因为并没有什么规定不允许卖蚊子,而叫卖“奥运空气”却违反了早在2002年就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未经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就是说,虽然叫卖者不乏恶搞之意,然而网站却是认真严肃并且按法律法规来处理的,仅此一点,就有理由让我们不能只以玩笑视之。
网络恶搞从来都不乏后来者,叫卖奥运空气被叫停了,还会产生什么新的“创意”呢?我们不得而知。不过可以想象,这件事却或多或少会给后来者以警示,有关奥运的最好少碰,保护条例管着哩。那么对于管理者呢?是不是也该同样得到启示,如果都能像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这样严格其他产权保护,恶搞行为是不是会大大减少呢?
近年来网络恶搞越演越烈,虽然说其中不乏纯粹娱乐行为,但也有不少是恶意、低俗的炒作,惹人厌烦。然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终究没有见到太多收效。试举一例,为防止恶搞网络视频的流传,广电总局曾下禁令,传播视频必须取得许可证,否则视为违规。可事实上呢,管得了网站,管得了论坛吗?限制住传播,限制得了制作吗?以网络的神奇,有了制作还愁不会传播吗?说到底,简单以行政禁令加以限制并不很科学,法无禁止即可行,上升到版权保护的法律高度才是正道。事实上,网络作品中有恶搞,也有原创,以版权保护来衡量之,让侵犯版权的“恶搞”不复存在,让自主原创作品百花齐放,岂不更好?
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严格保护,是否可以成为一个契机,提升我们在更多领域的产权保护意识、加快产权保护的进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