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崔宇:基金托管人为何形同虚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4日07: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崔宇

  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谁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这种模糊安排让基金托管人丧失了独立性。

  ——崔宇(财经评论员)

  股市暴跌,泥沙俱下,股民和基民叫苦连天,依靠雷打不动的管理费“旱涝保收”的基金公司被千夫所指。近日,随着上投摩根“老鼠仓”民间维权案正式进入了立案程序,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成为主被告,“旱涝保收”的另一个主角基金托管人也浮出水面(8月2日《北京商报》)。

  基金托管业务由于风险低、收益高成为了各个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对象。2007年,12家有托管资格的银行托管费收入共计47.56亿元,同比增加了363.41%,而2004年托管费收入仅有4亿元。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超过81%的基金托管市场份额,建设银行正在逼近工商银行的头把交椅,其他股份制银行也跃跃欲试。

  其实风险低、收益高的怪现象只是现存制度漏洞下的产物。按照目前的法律安排,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还十分混乱。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列为基金持有人的受托人,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与托管人共同签订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并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那么,基金托管人到底是接受谁的委托?是基金持有人还是基金管理人?这种模糊安排让基金托管人丧失了独立性,很难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的监督责任也就付之阙如。

  当上投摩根“老鼠仓”事发后,按照该基金合同中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作为托管人的建设银行一直对此不予置评,导致最终沦为被告。这背后就是基金托管人监管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按国际惯例,契约型基金必须具备四方当事人,即基金持有人、基金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我们的托管把受托人和保管人这两个角色合二为一,并美其名曰“托管人”。虽然国外也有这种先例,但在目前中国模糊的法律安排和缺乏有效激励约束机制的条件下,托管人“轻监督、重保管”也就不足为奇了。虽然基金业发展至今出现了不少黑幕,但从未有一家托管银行提出质疑,每年的托管人报告一直是千篇一律。

  在制度建设上,德国和印度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德国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护基金资产之外,还连同德国联邦银行委员会对基金管理人监督,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这与建设银行对基金经理违规行为的保持沉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最重要的是德国把基金托管人的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这事实上将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能的利益交易切断,有助于保护基金持有者的利益。

  印度实施的保管与监督分离的制度也许是未来我们要发展的方向。印度将基金受托人具有的保管和监督两个职能分开,受托人负责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而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授权行使基金资产的保管职能,并对受托人负责。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受托人成为了投资者利益的唯一“代言人”。

  总之,无论是德国模式还是印度模式,其核心都是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划清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希望上投摩根“老鼠仓”一案建行成被告成为契机,以此来纠正目前形同虚设的基金托管人监督机制。


不支持 Flash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更多关于 基金托管人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