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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君:贪得多为何比贪得少量刑更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07:28  信息时报

  作者:晋君

  “受贿4000余万元仍未判处死刑!”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的判决,许多民众表示不解。而法律专家则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救”了胡星(《检察日报》8月4日)。

  同样是受贿罪,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000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而像广西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涉案金额只有几百万的,也都被判了死刑。这样的对比,当然令人难以理解法律含义。但按照司法部门的解释,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是因为有些犯罪分子涉案金额虽然大,但其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大部分退了回来,因而得到从轻或减轻的处罚。胡星案正是如此。

  昆明中院发言人介绍说,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这也算自动投案?我有点费解。相比胡星,其他巨贪连潜逃的行为都没有,没有潜逃,自然就没了“自动投案”的资格和机会。两相比较,觉得有些怪诞。发言人又说,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按我对法律的惯常理解,胡星交待的是“同种罪行”,充其量只能算坦白,要说“有自首情节”,恐怕有些牵强。至于说胡星归案后,全部退了赃款赃物,并确有悔罪表现,就更不好理解了——没几个贪官在被抓之后拒绝退赃,且无悔罪表现吧?

  所谓“宽严相济”,为什么救不了晏大彬们?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受贿罪只有“情节特别严重”才能适用死刑。就胡星案来讲,专家的说法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论罪应当从严惩处。”但是——专家又说,“基于胡星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云云。这个转折实在太大,只要往“但是”上一靠,就可以免于死罪了。而这个“但是”后面的内容,基本可由法官自由裁量。

  美国学者亨廷顿说,“软弱就是腐败的机会”。我们虽不主张一定要靠死刑来拒绝软弱,但贪得多比贪得少者量刑更轻,无疑就是一种无原则的软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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