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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法律不可对道德“拔苗助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2日15:28  法制与新闻

  魏文彪/文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对车长的规劝也置之不理,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 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 民对此提出了异议。

  拟在相关条例中设置“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规定,当然是出于希望提高市民道德水平的良好目的,但是通过罚款手段 能否达到条款设置者的初衷,却值得怀疑。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应该是基于乘客自身的一种道德意识,如果乘客是因为害怕 被罚款而让座,显然并不能起到激发市民内心深处的道德情感之功效。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原本应是一种“我要”做的行为 ,如果因为担心受到处罚而让座,则让座也就异化为一种“他要”我做的行为,而让座行为发生这样一种由主动向着被动的转 换,不但于实质性提升市民道德水准无益,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道德程度上的倒退。

  地方立法机关固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任何地方法规都应该只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细化,任何地方 法规中的规定都不应该突破法律立法范畴。可是我们看到,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将乘客不让座界定为违法,没有任何一部法 律规定可以对不让座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在地方法规中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超越了现有法律规定范畴,缺乏法律依据与 授权,不符合对于地方立法行为的基本要求。既然法律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那么缺乏法律依据的处罚行为,实际也就是对于 公民权益的侵损。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公民利益,当然需要设置必要的行政强制,但是行政强制只有在政府不对公民某种行为实 施强制便可能损害其他公民权益的前提下设置,乘客不让座尽管难以使“老弱病残孕”乘客得到照顾,但却并未损及这部分人 群的法定权益,因而不属于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之列。对像不让座这样不需要进行行政强制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实际就 是任意扩大行政强制范围。行政强制越多即意味着公民自由空间越小,滥设行政强制也就意味着公民权利受到了侵损,所以对 诸如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之类滥设行政强制的做法,必须予以应有的警惕与制约。

  立法规定乘客不让座可以罚款,实际上是在以法律规制道德。其实,法律只应规定公民行为的底线,而公民行为的底 线就是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的权益,既然不让座并不构成对其他公民权益的侵犯,自然也就不属于应当经由立法予以处罚的行为 。法律法规在条款形式上表现为禁止公民干什么,而不是规定公民应当干什么,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应当设置的是一种“否定 性”条款,像公民应该让座这样的规定不应当出现在法律法规条款当中,规定乘客不让座可罚款,也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形式与 要求。

  公民道德意识当然应当不断得到提高,作为政府与有关部门来说,提倡给“老弱病残孕”让座、促进市民道德意识提 高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比如大力宣扬让座美德与行为,对让座乘客给予一定的免票乘坐奖励等等。但在鼓励市民让座这一点 上,切不可奉行用法律来对道德“拔苗助长”的做法,因为这样的方式不但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而且隐藏着政府权力随意 突破公民权利界线的巨大危险性,不可不识、不可不防。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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