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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中国现代化绕不过农村土地产权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3日07:39  东方早报

  作者:童大焕

  两项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探索,目前正在中国的大地上进行着:一是国土资源部和重庆市政府签订了《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备忘录》,拟建设全国首家城乡土地交易市场。该市场将以城乡建设用地转换挂钩交易为主,并拟将部分农用地的流转纳入其中,开展“四荒地”和林地等土地拍卖业务,这里既包括农业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间的流转,也包括农业用地的“内部流转”。二是山东省首家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近日在枣庄市山亭区成立并开始运转。合作社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以户为单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社,把自家经营的土地、果园全部交于合作社管理经营,年底享受销售农产品利润及分红。这里只牵涉到农业用地的“内部流转”。

  在全球粮食紧缺的大背景下,中国农业的产业链中却有一个奇特现象:农业上游的种子、农药、化肥领域大赚其钱,下游的经销领域也油水丰厚,唯独中游的生产领域处境艰难。原因何在?就在于生产领域细碎化、原子化、老人化的小农经济已经完全跟不上产业化、规模化、资本化、全球化的市场浪潮,生产领域在整个农业产业链条中缺乏定价权。另一个奇特现象是:在史无前例的中国大规模城市化背景下,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为工业、房地产等非农用地,但在此过程中,农民分到的土地收益却往往还不到5%,绝大部分市场化溢价被开发商和地方政府拿走。

  农业的资本化浪潮和中国的城市化浪潮早已经“兵临城下”,它们早已不是“必然发生”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已经发生的问题。后者至少已持续经年;前者,则如高盛斥资2亿~3亿美元养猪,一批又一批有眼光、有资本的“硕士总经理”、教授等纷纷投资农业,等等,都早已不是新鲜话题。这些都迫切要求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山东和重庆的探索,是对现实的直接回应。

  但是,土地流转和非农化过程中,核心的要务,仍然是保护农民利益。如何避免土地在城市化过程中被贱卖?如何防止乡村干部片面追求规模,用行政手段大搞土地兼并,或者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把土地低价流转给涉农企业的现象?……在名为集体所有实则决定权在乡村干部手里的现有农村土地制度下,这些问题可能仍将长期存在,甚至有可能演变成越来越尖锐的现实矛盾。农地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带来农业的规模效益和生产领域的定价权,反而使土地经营越来越趋于细碎化(人均分配的“大锅饭”使然)和土地支配权的基层官僚化,极少数富裕乡村的强人治村典型,如大邱庄、南街村、华西村等等,已经日渐黄昏。

  现有的农地和农房制度也使乡村的民主自治受到阻碍。自从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村民自治和民主选举已经走过了整整20年历程,但正如中国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王金华日前坦承的,在基层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等一些无序竞争现象有增多趋势。为什么在更发达的城市居民社区,城市居民民主自治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不会出现贿选现象甚至“请我都不做”?原因很简单,他们拥有充分的财产自由和较充分的文化批评自由。而我国现行的乡村干部,却因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宅基地的集体分配制度而变相拥有了左右村民个人财产权的巨大权力,乡村干部的权力“含金量”巨大,不时还发生村委会选举闹出人命的案件。农村土地自由和住房制度等直接关系村民财产自由的问题不解决,贿选现象、侵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就难以消失。

  改革开放30年,我们取得巨大的经济成就,其根本的秘密,其实就是两个:城市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市场化,即财富的资本化;个人择业和流动的自由、自主化。何谓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指标的混合体。而没有个人权利化和经济自由化,其他将是空中楼阁。

  改革开放的前30年,中国彻底解放了城市居民的财产权,接下来,应该彻底解放农民和他们的土地、住房等财产,确保他们个人对土地、农房的所有权(或曰永租权)。这既是实现农民平等国民待遇之需要,也是中国粮食安全和迎接下一轮“经济奇迹”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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