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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琪
西方民主制的要义是组成政党的政治派别或政党候选人通过在选举中获得多数来组成政府,从而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这里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为了保障民主,选举必须公平,如果竞选者不能在一个相对同等的起点上进行竞争,民主就会徒有其名。而在美国,造成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金钱。
这样,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腐败,抑制金钱对政治的直接作用,美国国内不断对竞选经费的管理进行改革。美国国会于1971年通过了联邦竞选法,以此取代了1925年通过的联邦反腐败行为法,为联邦竞选经费的管理建立了一个规范。该法对候选人和政治行动委员会提出了公开竞选经费的要求,对竞选开支和捐款做出了各种限制,并建立了严格的经费监督和审计制度。
1974年,国会又通过了经过修订的新的联邦竞选法,这项法律第一次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联邦竞选经费管理制度.同时,一个独立的机构——联邦选举委员会也被建立起来以监督实施这项法律。
然而,对言论自由限制的担忧始终是对美国竞选经费管理改革的一个障碍。联邦竞选法通过之后,其主要条款很快就受到了挑战。两位参议员以该法限制捐款和开支的条款违反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规定为由,起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1976年1月,最高法院做出了裁决,它虽然支持公开竞选开支、限制个人捐款和自愿接受公共竞选基金资助等规定,但否决了联邦竞选法中关于限制捐款和开支数额的条款,理由是“这些开支限制的主要效果是限制个人、组织和候选人的竞选言论的数量”,因此它们“限制了居于我们选举进程和(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核心的政治言论自由。”从此,限制开支就成为候选人的自愿选择,而不是强制性要求。
尽管以后联邦竞选法的修正案不断对个人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数额制定新的限制,并在2002年对用于政党的选民动员、选民登记、基层活动和广告等费用的所谓“软钱”做出了限制,而且联邦在纳税人提供的经费的基础上建立了公共竞选基金,希望候选人可以志愿选择接受公共竞选基金的资助,而放弃其他方式的筹款,但由于在原则上不能接受对捐款和竞选开支的限制,美国选举费用近几十年来成倍增长。
据统计,美国各级公职选举的总开支1976年是5.4亿美元,2000年增加到30亿美元,而到2004年,则高达40亿美元以上,比2000年增加了30%。1976年,总统预选和正式选举共花费了6690万美元,2000年开支了3.431亿美元,而到了2004年,这一数字攀升为惊人的7.179亿美元。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美国总统选举的费用增长了近10倍。
根据联邦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在2003至2004年的选举中,参、众两院的候选人共支出了11.57亿美元,参议院候选人的总开支比2002年的开支高大约52%,众议院候选人的总开支超过2002年约7%。
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美国“民主治理”的代价会越来越高,选举耗资巨大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然而,尽管大多数选民不满意现有的管理竞选经费法的法律,支持对竞选经费加以限制,但是,难以进行彻底改革的根本原因是,美国人对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的担忧甚于对选举开支过高的担忧,因为在他们看来,前者是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多数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侵犯;人们捐款给候选人,是对自己立场的表达,他们一般是出于意识形态的认同而支持候选人,而非出于谋求特殊利益的目的。如果对竞选捐款和开支进行限制,便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束缚。
此外,民意调查也显示出,公众的大多数反对由纳税人提供经费来设立公共基金以资助竞选。根据1990年12月全美广播公司和《华尔街日报》联合进行的民意调查,55%的受访者反对建立公共竞选基金,而支持者只占38%。而且,大多数公众并没有把竞选经费问题视为当今美国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有些人甚至认为实施民主必须付出代价,况且花费在竞选上的金钱并不算多,虽然看起来竞选经费支出总量不小,但如果平摊到每一个选民身上,不过是每人每两年几美元。而且他们认为,全面实施公共基金的做法有悖于美国人所持有的基本信念:应当由个人而不是政府来决定候选人如何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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