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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刘翔退赛中的法律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2日07:40   珠江晚报

  作者:乔新生

  刘翔在奥运会赛场上黯然退出比赛,不知道是事先规划的项目,还是突发事件?假如之前早已受到伤病困扰,不可能参加奥运比赛,那么,运动员和他的教练是不是应该提前告知体育爱好者,毕竟这些人都是"消费者"。假如运动员事先知道不可能参加整场比赛,但为了制造悬念,或者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需要,被迫站在比赛场地,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假如隐瞒事实真相,只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注意,但在进入比赛场地热身之后,却放弃比赛,转身离去。那么,所有观看比赛的观众是否有被愚弄的感觉?

  现在体育与广告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能不令人考虑,该如何保护体育比赛中消费者的权益?

  体育比赛既然是一场商业活动,那么,运动员的所有行为,包括退出比赛的行为可能都是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无法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运动员是否能继续参加比赛,但是,作为消费者他们有权知道事实真相。

  体育赛场应当干干净净,尽管我们充分谅解体育比赛中的商业性操作,但是我们不允许有人亵渎我们的情感,更不允许少数商业利益团体强迫运动员违背自己的意愿,做他们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宁可相信刘翔退出比赛,是临时性的决定,而不愿相信这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之下,运动员所作出的无奈选择。对于一个运动员来说,黯然退出比赛,就已经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折磨。如果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那么,我们应该为运动员的拼搏精神击节赞赏。可是,如果迫于某种压力,在明知无法全程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被迫走上运动场,那么,这不是弘扬奥林匹克精神,而是对运动员的不尊重。

  当广告涉嫌欺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有假的情况下参与制作广告,那么,按照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广告代言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提请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专业组织,应当针对文艺表演和体育比赛中广告代言人的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并促请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增加广告代言人的举证责任,如果广告代言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明知商业行为是欺诈行为,那么,广告代言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祝愿刘翔早日健康,我们期待更多的体育明星给我们带来健康的欢笑。最后,留给读者诸君的问题是:体育比赛商业化之后,体育比赛本身是否属于商业推广活动,是否应该受到广告法的约束?运动员根据比赛规则,中途退场,或者不参加体育比赛,是否应当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当我们想明白这些问题之后,也就会充分理解运动员的决定,不再从情感上纠缠不休,让运动员始终生活在备受责难的痛苦之中。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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