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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云翔:建议恢复恐吓罪等刑责经典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6日08:46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继续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1997修订版)实施后,先后通过了6个修正案,六部委出台了一个规定,两高通过了若干个司法解释,省级司法机关也先后通过一些纪要、通知、内部规定,不断为刑法“打补丁”。而从工作实践上看,笔者感觉到诸如严惩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类的修订,不如恢复刑法学上几个经典的罪名,如背信罪、暴行罪、恐吓罪等,把握犯罪的特征而科学地规定罪名,防止这厢才规定国家机关泄密,那边又出现中介组织、合同相对方泄露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刑法学涉及人的生死,有着严密的科学体系,在研究了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之后,归纳了一些经典罪名。就拿刑法学上的背信罪来讲,其是“指依法律、公务机关命令或法律行为处理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任务,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张明楷《外国刑法学》)

  这一个罪名涵盖了滥用权限的犯罪。人们经常听说的为农民工讨薪、足球裁判受贿、非法泄露他人信息、村组干部受贿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论,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出台了若干修正案、解释,而这些在德国、日本等法制相对健全的国家却并不存在争论。为何?刑法里面的背信罪足以惩处之。但是,我国刑法由于没有关于代理信任关系的规定,从而只能不断给刑法“打补丁”。

  笔者认为,如果规定有“暴行罪”、“恐吓罪”,则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很多司法难题,就能够得到解决,在严密法律体系的同时,社会治安、人的尊严也会得到更好的呵护。

  当然,刑法抛弃背信罪、暴行罪、恐吓罪等经典罪名,也许是考虑到有利于增加法律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但是杀人罪涉及人的生命的刑罚,在刑法中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故意杀人的判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杀人罪却是得到严格规范的认定的。既如此,又何妨明确规定背信罪、暴行罪、恐吓罪等经典罪名?从实践来看,这样做会进一步增进法律的可操性,也更具有社会威慑力。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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