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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通过的议程,这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由5年提高到10年。(详见今日本报A04版)
在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对于贪污、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别轻。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是选择“宁死也不开口”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为公众所诟病。2005年,来自河南的全国政协委员储亚平在“两会”中提出“修改现行法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关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责相应的惩处”;今年,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在“两会”上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因此,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提高到10年,可谓顺应了民声和民意。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与国际上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腐败的趋势相吻合。我们知道,一些国家甚至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做贪污罪予以严厉打击,比如《新加坡反贪污法案》第4条和《印度1988年防止贪污法》第13条都规定,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按贪污罪论处。因此,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符合国际上严厉打击腐败的趋势。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有利于严密法网,更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贪污腐败之所以难以查处,除了贪官织就的强大的关系网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查处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可成为打击贪官的有力武器,因为司法机关只需要查证其财产超过其正常收入,而贪官本人必须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但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才5年,这种处罚标准与其所收受的财产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适应,因此,贪官宁愿选择不开口而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逃避更重的受贿罪的处罚。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将使得贪官会去权衡利弊来选择是否坦白交代,而且,即使贪官仍然不开口,最高刑为10年也加重了对贪官的处罚,对贪官的量刑更为适当。
当然,仅仅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还无法完全发挥这一罪名对贪官的威慑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我们还得加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起刑的数额等配套措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