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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信息公开案频见凸显公权利焦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日08:39   上海商报

  作者:杨涛

  提示语:当政府对自身信息公开诉求无法给予满足时,公民只能转而求助于诉讼,倒逼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满足自身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

  8月25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乔斌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一案。庭审中,乔斌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应依法积极处理他的政务公开申请,但其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对其政务公开申请至今未有任何答复。(《21世纪经济报道》8月26日)

  作为打造透明政府、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重要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颁布以来,就被公众赋予了厚望,但这部行政法规自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以来,效果不容乐观,各地多起诉讼指向了政府在信息公开上的不作为。频见的“信息公开案”,反映了公众对于自身信息公开权利能否真正实现的焦虑。

  政府在信息公开负有法定义务。《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等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及时回复,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及时公开。《条例》还规定了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但是,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他们显然长期习惯于“暗箱操作”,习惯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思维,对于民众要求信息公开、监督政府的诉求,能推则推。

  信息公开案的频见的背后,是政府机关漠视公民的合理诉求的体现,也是公民担心《条例》规定的公民权利在现实中被政府机关以种种理由架空的体现。正如“深圳信息公开第一案”中原告乔斌所说:此次诉讼目的不是为了让“被告赔偿我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及复印费人民币2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而是觉得自《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很多政府部门并没有按照《条例》精神办事,所以此次诉讼象征意义多于实际意义。因此,信息公开案背后,更多是公民对于自身权利能否真正得到政府兑现的焦虑。

  “徒法不足以自行”,许多法定权利的实现都需要诉讼来推进,因此,“信息公开案”的频见本身并不见得是一件坏事。但是,在地方政府常常通过控制司法机关的人、财、物进而干扰公正审判的今天,这些“信息公开案”能否得到公正审理本身值得质疑,也许这是公众权利焦虑中最为焦虑的问题。(作者工作单位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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