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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记
近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8月27日《信息时报》)
诚如人大代表朱列玉所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不仅对于刑法,对其他法律而言,亦是如此。比如对不同程度滥用“人肉搜索”者的责任定性,规范其属于刑法还是民法范畴,这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拟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的意义在于,它让我们目睹了法治建设进步的步伐。
此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诸多法律的修正众所关注,其中,尤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为人瞩目。据悉,这个草案共对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近日,众所关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订、已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受贿首次进入刑法,以及拟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等,公众都投去了热烈关注的目光——对这些“老问题”的解决,虽难免存在阶段性、局限性等特征(比如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因此而确立),但毋庸置疑的是,对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摆在台面上”解决之,同样显示出法治建设随时代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适时而动的特征。
不错,和“人肉搜索”等新事物不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集体腐败”等问题的存在,都已有时日。这些问题的解决,之所以没有呈现在刑法修正等法治建设进程中,一方面,这与立法、法律修正应该恪守既定程序有关;另一方面,或多或少存在的权力掣肘和利益博弈,以及其他因素的干扰,也不能忽视——反垄断法和物权法等历经波折和困厄,方妥协出台的事实,均可为佐证。
某种意义上说,从“拟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的提出,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12个条款进行的修改,均可归为法治建设“正本清源”意义上的进步——这些特征的呈现,不仅体现在面对“人肉搜索”如此新事物时,也体现在对“老问题”解决的突破进展上——比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订,比如拟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
只有实事求是地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对问题达到尽可能全面地覆盖;只有做到对现实问题的尽可能全面地覆盖,才能对问题做出纵深、细致的分析,从而从根源上加以遏制,对其土壤进行铲除。当然,法治建设的进步,倘要突破“拟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这样“为问题而问题”的表层范畴,深入至诸如刑法修正此类关涉更宏大命题的层面,尚需各方的努力、各种力量的助推,以及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