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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彪:小金库是个人腐败而非集体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09:04   上海商报

  作者:魏文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前日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表示,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8月27日《新京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锡荣提议惩治集体腐败,将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无疑极有必要。与此同时也需注意到的是,不宜将私立小金库与集体腐败简单地等同看待,在辨析私立小金库行为性质时,不能忽略其中主要是单位或部门领导者个人腐败的事实。

  首先,一个单位与部门私设小金库,是在领导者主导下才可能进行的行为,如果没有领导者的授意、组织,小金库不可能能在一个单位内设立,所以领导者是一个单位私立小金库腐败行为的决策人、主使者及犯罪实施的核心主体,所以领导者应当对单位或部门集体腐败行为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私立小金库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私立的小金库资金主要是为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者所使用,许多私设小金库的单位与部门领导者将小金库当作自己的个人钱袋,作为自己超标准进行职务消费与花天酒地奢侈享受的资金支撑,甚至以各种名义将小金库资金变相据为己有,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一些单位与部门领导者所以要设立小金库,乃至偶尔向下属分发部分小金库资金,说到底是为了掩人耳目,通过这种方式遮蔽自己的贪贿行为,一旦东窗事发,也可以设立小金库或“集体腐败”假象来达到为自己减轻罪责的目的,也就是通过让集体承担责任来使自己的个人罪责得以迅速摊薄。所以,如果将私立小金库与集体腐败简单划等号,无疑就正中私立小金库单位领导的下怀。

  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在更大程度上追究私立小金库行为中领导者的责任,对集体腐败中的领导者给予与其个人腐败行为相同严厉的刑事打击。与此同时,还需辅以健全权力监督与制约制度建设,如此才能实现对于私立小金库与集体腐败行为的标本兼治。

  魏文彪(江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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