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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琳
据9月2日的《京华时报》报道,《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目前已呈交至国务院。但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就在新浪等门户网站转载此条消息的下端,我们还能看到数则有关这一草案的消息,时间跨度已达3年之久——2005年1月19日的《北京晨报》就曾报道国务院启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消息,并指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部分专家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已经出台。
3年多来,已经启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依然停留在“起草”阶段——而且是作为行政机关而非立法机关所主导的起草。即便这次所报道的草案能够获得国务院的“原则通过”,也需要作为立法案递交立法机关送审。是否能进入正式审议程序还未可知。据此,笔者可以武断地推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多角度观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搁浅其实未必是一件坏事。尽管关于这部法律的重要意义,媒体已经组织了一轮接一轮的论证;关于推动这部立法的呼吁,一些公共知识分子也不遗余力地在行动。但我们也不能不接受这样的现实: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作为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给予任何直接的说明——除了几天前出现在公众面前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这部引发了颇多关注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就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要入罪的内容。
在具体立法方式的选择时,是分散规定,还是单独立法,本可讨论。于刑法上先行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也未尝不可。只是,这份草案来得太突然,突然到大家都不知道它从何而来,经过了何种博弈,在何种范围内征集了多少意见,最终又吸纳了多少意见。甚至大家对这一草案的具体内容至今仍不得而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一修法草案的审议同样让人不明所以,甚至有委员提出应当将“人肉搜索”入罪。其理由居然也是“人肉搜索”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直到这次常委会会议闭幕,我们在通过的立法案和修法案中并未看到刑法修正案(七),才算是舒了一口气。在一个“开门立法”成为潮流的时代,搞立法突袭或立法神秘主义,难免会让人有逆潮流而动之憾。
刑法修正案的被悬置,尚属预料之中。只是,常委会讨论内容的公开,包括草案的全文公开,我们依然未能期待。评论家们对公共传媒上披露出来的有关草案的有限信息,指头论足,这边又是质疑又是批判,那边又是理性又是建设性,殊不知基本是鸡同鸭讲,我们没有任何渠道知道立法机关的官员们看到并且重视了这些声音,也没有任何渠道获知立法机关对民意表达的反馈。立法或修法,仿佛仅仅是立法官员们的私家事。上与下之间,官与民之间,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正常沟通机制的缺乏,加剧了中国社会尤其是法制社会中的某种断裂。某些立法甫一出台就备受质疑,不正是因为欠缺公众参与以及立法透明吗?就像《国家赔偿法》还未施行就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破产法》一施行就被认为已经“破产”。如果在个人信息立法上也大玩立法神秘主义,是否我们还要忍受一部“个人信息不保护法”呢?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也好,都到了应该公开全文并广纳民意的时候了。《立法法》如是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也不应享有超越此项法律规定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