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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越:官员道歉还需要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4日09:34  《决策》杂志

  -周亚越

  对全国而言,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道歉制度化,这就是我们未来所需要的。

  官员道歉,既是一种自我纠错的方式,也是官员问责方式的体现。近几年,我国各地官员公开道歉的消息屡见报端: 从突发灾难、特大事故到民众的日常生活,越来越多官员通过媒体神态凝重地向人民道歉。譬如,6月20日,贵州瓮安事件 中,省委书记石宗源先后三次向瓮安的父老乡亲鞠躬道歉;7月5日,株洲市委书记陈君文委托身边工作人员因道路改造等工 作给市民带来的不便在网上向群众道歉;7月18日,深圳副市长张思平以3公里路被堵3小时的亲身经历痛斥交通拥堵,并 在会上向龙岗市民真诚致歉。

  官员道歉折射出什么

  官员道歉,实乃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角色的回归。对官员来说,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向老百姓当面道歉,这在过去是 不敢想象的。中国人历来有“官本位”意识,为官者觉得自己比老百姓要“高一等”,让为官者道歉,会使他们感到没面子, 也会影响自己的威信,甚至也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仕途。

  古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世上没有一个万能的政府,也不会有十全十美的官员,这就注定了政府和官员工作中 的失误是难免的。作为党政官员,以服务人民为最高宗旨,自当兢兢业业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力争不出错少出错,一旦有了 错误,就应老老实实认错、改错。

  瓮安事件发生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没有就事论事,而是透过现象反思了当地执政中的问题,没有把“板子”打在 群众身上,而是打在当地官员身上。他不是责备群众,而是反思自己,向群众鞠躬致歉,表示认错改错的决心,从而化解了矛 盾,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裂痕。这些官员的道歉不仅仅显示出他们改进工作的诚意,更重要的是给他们自己带 来一种压力。因为,一旦官员道了歉,其实就是向公众承认自己工作的不足,向公众承诺改进工作的决心。从这种意义上来讲 ,道歉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是对自身管理职责的一种尊重,也是严于律已、敢于担责的表现。正因如此,国外的官员很 “会”道歉,即使是总统、总理,如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也会通过媒体及时向公众道歉,以求得谅解。

  近几年,随着官员问责制度的推进,官场上响起一片道歉之声,既是官员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的表现,也是责任 政府、服务政府角色的回归。只要这种道歉不是作秀,不是说了不改,就彰显了政府和官员的“民本”意识。2008年初,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奔赴灾区看望滞留旅客,在长沙火车站向旅客道歉说:“你们被困在火车站,还没能提早回家,我表示深深 的歉意,现在我们正在想尽一切办法抢修,一定把大家送回家过春节。”官员向公众道歉,只是政府问责中的第一步。温总理 在灾区向旅客诚恳道歉之后,接下来就是部署各地政府部门千方百计地抢修线路、疏导交通,兑现送滞留旅客回家过年的承诺 。不推诿责任,有错认错,知过改过,正是政府与官员以人民利益为重,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重要体现。

  除了道歉,我们还需要什么

  官员道歉,应该是官员问责的一种独特方式。虽然,越来越多的官员向公众道歉是主动的、真诚的,但我们也应当看 到,也有为数不少的官员道歉行为是被迫的、虚伪的,这反映出官员道歉行为有日渐异化的趋势。

  有些官员道歉有“被迫”之嫌。2007年12月3日,四川阆中市分管交通的副市长文春涛就一段乡村公路未能按 时通车在电视上向全市群众公开检讨。从报道中“阆中市委、市政府慎重研究后决定,由分管副市长代表政府向老百姓公开作 检讨”的叙述,可以看出,副市长的道歉,实际上仍然是“一切听从组织安排”。也就是说,从行为动力上分析,他是被动的 而不是主动的。其实,从权力来源上看,只要民众真正能够对官员命运起决定作用,那么就不需要“组织安排”来道歉,官员 只要做错了事或者做事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主动、及时、真诚地公开道歉。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委托—代理”理论的常 识。

  有些官员道歉有“洗责”之嫌。道歉只是责任承担方式之一,而且是属于最轻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罢免、撤 职等更严厉的方式。现代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及其官员一定程度上也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 一个道德再高尚的政府在遇到麻烦的时候,都会尽量避害趋利,都想尽量最大程度地化解责任,而道歉就是化解责任的公关方 式之一。以某种手段转移舆论监督视线逃避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这叫“洗责”。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当今官员“道歉”如 此频繁的背景,就会发现新问题。如此多的道歉是发生在官员问责日益频繁、日益向制度化迈进的社会背景下,这不能不让人 产生疑问:一方面,官员一反消极的常态,主动、积极、频繁的道歉是不是逃避责任、留守退路、把握问责话语权的一种方式 ?其应当承担的其他更严厉的责任(例如罢免、撤职等)会不会被主动出击的道歉所“洗”掉?另一方面,我国却有为数不少 的基层官员迫于强大舆论压力的道歉,总给人以敷衍了事、推脱洗责之感。尤其是某些渎职的不作为官员,道歉之后,其承诺 群众的事情依旧难以兑现,让人愤慨而无奈,相应的督查和纠错手段也没跟上。这样,道歉可能成为官员逃避责任的烟幕。于 是公众和媒体就会发出“不承担实际责任,道歉有什么用”的责问。

  有些官员道歉存在“缺位”之嫌。我们看到,在现实中,更多的是级别比较高的官员在道歉,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等高官。其实,现实生活中最需要道歉的反而是一些“官不大但有权”的人,如那 些“乱执法”、“乱收费”、“乱摊派”的。因为,这些基层官员的工作与老百姓的生活关系最密切,他们在工作中如果没有 帮老百姓解决具体问题,甚至扰了民,欺了民,本应该由他们向老百姓道歉,但我们却看不到。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后,出来道 歉的只有省委书记石宗源,而其他被免职的瓮安县委书记、县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未见媒体报道来致歉,更不见在这 一事件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执法人员来向公众道歉。

  上述种种被“异化”的道歉,很大程度上反映我国官员道歉制度供给不足。因为从理论上说,道歉还潜在地包括着一 种权力的划定和确认。只有有权力的人才有道歉的资格,道歉是认领直接权力范围内的责任,无权则无责,无责则不须、也无 资格道歉。因此,道歉并非多多益善,而是有“道歉理性”的,即在对应的权责范围内认领错误,如果突破了权力界限,就存 在“做秀”之嫌、“被迫”之嫌、“洗责”之嫌、“缺位”之嫌。因此,道歉需要制度保证。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对官员道歉的全国性统一的制度,而且地方性官员道歉总体上也缺乏制度文本。仅有的 一个地方性官员道歉制度文本,是在2007年9月14日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 道歉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向公 众道歉”。深圳对这种道歉做出了制度规定,今后道歉不道歉,不是谁说了算,更不是凭官员的良知和道德来决定。问题在于 ,深圳市出台关于道歉的《暂行办法》将近一年了,其他地方并没有很好的制度跟进,这使得《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 职道歉暂行办法》基本成了“制度孤本”,对全国而言,官员道歉整体状况仍然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的阶段。

  所以,我国必须进一步对官员道歉问责的实践状况进行必要的总结,完善官员道歉制度规范。应该给官员道歉立一个 全国统一的“规矩”:什么情况下必须道歉、由谁来道歉、应该在什么范围内道歉、怎么道歉等内容。道歉制度化,这就是我 们未来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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