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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举报有风险 鼓励须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7日08:24  东方早报

  作者:长平

  “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公安机关官员的惯用语。看了最近几起举报证人受到安全威胁和打击报复的新闻,我觉得要真对人民群众的安全负责,就要谨慎地鼓励他们举报。

  网络上流传的刑警队长逃亡日记,惊心动魄却又悲惨壮烈。据报道,这位实名发帖的刑警队长身份已得到确认。在有关部门给出官方调查结论之前,我们可以对他所讲的因举报上司而遭构陷并逃亡的事实存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实名发帖是他的又一举报行为,有关部门却漠然处之。于是这又成为一个举报人现状的证明,以此可以推想更多默默无闻的举报人的遭遇。

  另一个故事已被证实:贵州人肖敬明本来在浙江宁波做小生意,在得到警方的保护承诺之后挺身作证,协助警方破获一起命案。随后因身份泄露,肖遭报复,警方却无所作为,他只得携全家逃亡他乡,在恐惧的阴影中艰难度日。办案警察对他充满同情却又无力救助,更多相关人士则只有一句冷漠的“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办事”。

  媒体欣欣然报道江苏徐州 “一夫二妻”的区委书记董锋的荒唐故事,也为网络实名举报的成效沾沾自喜,却少有人关心举报者的安全。举报者王培荣对记者说,董锋在当地的势力盘根错节,他因为举报曾遭殴打;受他鼓励揭发机子“禽兽丈夫”董锋的睢传侠女士也有同样担心。

  “按照相关规定办事”,就必然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无处着手,因为相关规定就无所用心。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这个原则性的规定之下并无具体措施,于是讽刺性地,它反倒成为几个相关机构之间互相推诿的法律依据了。

  这是中国现实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为了打击犯罪,有关部门一直在鼓励举报和作证。刑诉法还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举报,而且最好是实名。今年6月26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12388统一举报电话正式开通,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说,要“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在7月9日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提出,要“健全鼓励群众实名举报的制度”。但是怎么健全呢?只强调“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恐怕远远不够。至少,肖敬明的不幸遭遇被媒体报道已经多日,还没听到任何严肃追究的消息。

  另一个广为传播的新闻是,湖南株洲纪委大搞“网络反腐”,建立了“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承诺不放过每一个举报帖。该市纪委书记杨平因实名上网接受举报而成为网络红人,他还安排专人实名登录,收集网民意见。纪委官员实名上网当然是好事,“让腐败分子无处遁形”也是振奋人心的口号.但是我觉得他们心里还应该多想想举报者“无处遁形”的事情,如果暂时没有更具体的保护措施,那就要在网页上醒目的位置提示“举报有风险,行动须谨慎”,并列出具体注意事项。如今再也没有人天真地认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只要你上网几乎就等于实名了。没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你的IP地址及其他信息很容易被查出来。

  举报者和证人屡遭打击报复,乃至亡命天涯,那些鼓励他们举报的官员应有良心上的不安,因他们的协助而顺利完成侦查和审判任务的警察、法官们的功劳也应该大打折扣。如果举报者和证人得不到保护,无辜者既受到不应有的伤害,法律本身也会受到牵连——案件中证据的质量必然下降,这会导致两种可能性的增加:要么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要么案子办得糊里糊涂。(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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