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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劳工维权人人都可学学黄伟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7日09:0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王琳

  二三十年来,劳方维权之艰的困境恰恰就在于“劳资博弈”的力量悬殊,作为绝对弱势的劳方欠缺与资方进行法律对抗和舆论对抗的能力。黄伟木的“卧底维权”,和王海一样,其社会意义也将表现在促进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上,我们乐见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如此一位标本式人物

  劳动力市场也有“王海”专业卧底维权?据广州本地媒体报道:9月1日,农民工黄伟木拿着自己卧底半年搜集到的证据走进了番禺区劳动部门的大门,向汇晟制衣厂提出索赔55334元。半年前,他特意挑选了这家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工厂,卧底其中搜集证据。劳动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

  舆论将黄伟木比做“王海”一方面肯定了他作为维权者的身份,一方面似乎也暗示了这背后必然伴随的争议。王海打假虽然斩获颇丰,轰动一时,却也因“知假买假”者是否是真正的“消费者”而备受质疑。甚至我们昨天还在媒体上看到某法院判决王海胜诉的消息,今天另一报纸上却登载着王海在另一法院败诉的消息———同样的知假买假,在同一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之下,法官们也莫衷一是。

  且不说司法实践中橡皮泥一样的“适法”。王海给中国消费者带来的最大冲击还是权利意识的觉醒,而不是开创了一个“职业打假人”的新行业———追随王海走上这条并不舒坦的索赔之路的,间或有之,却也难称“神州遍地是王海”。我们更多的人,只是学会了借助这种日渐得到普及的权利意识,来和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对价的博弈———在我知道我的权利的时候,你蒙不了我了。

  说回到自称“史上最黑马农民工”的黄伟木。在我看来,黄伟木的“维权者”和“劳动者”身份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非彼即此的关系,它们完全可以合二为一。黄伟木和他的工友们一样,进入工厂就日复一日地在考勤上岗收工之间来回打转。在他所谓“卧底”的五个多月里,他的劳动以及他与工厂的关系与他的工友没什么分别。不同的只是,他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偷偷地收集了工厂违法的证据。

  我在网上也看到有不少网友斥责黄伟木“炒作”。殊不知,二三十年来,劳方维权之艰的困境恰恰就在于“劳资博弈”的力量悬殊,作为绝对弱势的劳方欠缺与资方进行法律对抗和舆论对抗的能力。在网络出现之前,劳方的组织渠道和劳方获得社会支援的途径十分稀缺。而在信息时代,网络平等地向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平等博弈的平台来争取社会的支持———黄伟木的“黑马宣言”也好,以“史上最黑马农民工”自居也好,只是在这个日益娱乐化的网络海洋里吸引人眼球的招数而已。黄伟木是否能够得到网民的支持和舆论的支持,更大程度上还在于他所展示的证据,以及这些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现行的法律依据。黄伟木善用网络维权是这一事件的看点之一,他将自己与工厂的纠纷在更大范围内显示出来,以寻求尽可能得到的公平。

  围绕黄伟木的另一问题在于,黄明知他所在的工厂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要继续工作,是否就说明他认同这样一种违法合同———如果说这是一个违法的用工行为的话,那么,黄是否应和工厂承担同样的责任。但这一疑问事实上也不成其为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对资方,而不是对劳方的强制义务。劳动执法部门也有责任监督和确保资方对《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

  和王海一样,黄伟木的社会意义也将表现在促进劳动者权益意识的觉醒上。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我们应乐见在农民工群体中有如此一位标本式人物出现。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维权组织也应对这种劳动者的维权之举予以声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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